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他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蕭君祥
代 理 人 吳宗輝律師
相 對 人 曾翠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110年度板小字第79號),業經終
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確定徵收訴訟費用額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經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由本 院於民國110年1月19日以110年度板救字第2號裁定准予訴訟 救助,本件嗣經本院以110年度板小字第79號判決聲請人全 部勝訴,命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確定在案。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後,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第一審訴訟 費用額,即本件訴訟救助暫免繳交之第一審訴訟費用1000元 。依上開規定,應由相對人向本院繳納。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