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9年度,2812號
PCEV,109,板簡,2812,20210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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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812號
原   告 黃韋達 
被   告 美力晶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淳賢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世敏律師
      苗繼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 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 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扣除前已繳交之裁判費50 0 元,原告尚應補繳3,250 元,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21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 年4 月26日 送達予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1 件、本院板橋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 件、答詢表1 件在卷 可憑,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欠缺訴訟要件,顯難認為 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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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力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