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210號
上 訴 人 劉月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壹仟肆佰貳拾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萬伍仟
伍佰柒拾貳元,反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玖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玖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20223新北市
○○區○○路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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