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建簡字,109年度,78號
PCEV,109,板建簡,78,2021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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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板建簡字第78號
原   告 葉韋莉 
被   告 林靜芳 
訴訟代理人 羅俊昌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板建簡字第78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於中
華民國110年4月13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下午4
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通   譯 謝盛宇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肆佰肆拾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捌仟肆佰肆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兩造係分別居住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2樓之2及同址3樓之2(下稱系爭2樓)之區分所有權人,原 告於民國(下同)109年初,發現原告所有之系爭2樓專有部 分之客廳、陽台建築物上方滲水,積累之水漬並造成系爭2 樓建築物油漆剝落、發霉等汙損結果,嗣於同年4月18日, 兩造央請同棟建築物所屬社區主委、專業人士現場查察,確 認係被告所有之系爭3樓建築物滲水所致,旋於同年月25日 原告再度與被告配偶羅先生溝通無果,同年5月20日迭經中 和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顯見被告毫無誠意解決。為此 ,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 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8,440元等語。二、被告則辯以:洗衣機的水管有接到公共管線各等語。三、經查:
(一)本院於109年12月17日上午10時至原告所有系爭房屋履勘 結果:該建物為鋼筋混泥土造12層之第2層,系爭房屋客 廳天花板油漆剝落,白華,陽台也有相同的情形,此有勘 驗筆錄在卷可稽。又本院委由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就上開系爭房屋客廳、陽台油漆剝落、白華等之原因為鑑 定,經該會鑑定結果:一、油漆剝落、白華原因分析經鑑 定人至三樓之二被告現場場勘並比對附件四:109年4月25 日管委會協調錄音逐字稿,三樓之二陽台現勘雖陽台地板



以塗佈防水材料1惟原告二樓之二反映陽台及客廳近陽台 處天花板油漆剝落、白華之現現疑似被告方經常於陽台清 洗地板以及將洗衣機排水直接排放至樓地板,因大量排水 致使地板浸潤造成一樓相對地方天花板產生白華壁癌現象 。另經由紅外線熱顯像儀於二樓之2及三樓之2之陽台處掃 描,得知二樓之陽台天花板及三樓之2陽台地板之濕度均 較地板兩側牆體高,故由陽台外側因外部因素如下雨,外 牆龜裂等造成二樓之二陽台天花及客廳近陽台天花白華, 油漆剝落等情事可能性偏低。再查系爭標的三樓之二之浴 室經勘查未更動隔間,也未進行修繕。室內外管線也未於 兩造爭議期間有更換等工程行為。故因上述情事造成二樓 之二天花板因漏水滲漏造成白華、油漆剝落等情事可能性 亦偏低...1.本案滲漏水原因經鑑定後,研判為系爭標 的三樓之二前陽台洗衣機地排未接管,長年將水排放至二 樓陽台地坪且經常清洗陽台地板,造成相對位置直下層系 爭標的平台上方天花板內之樓板白華油漆剝落等現象。2. 本案因系爭標的三樓之二前陽台滲漏灰衍生之修繕費用包 含:三樓之二前陽台部分防水工程新台幣35,940元整,二 樓室內客廳天花即室外天花因滲漏水修復壁癌及油漆費用 約新台幣20000元整,全案防水設計監造費用新台幣5000 元及管理及稅捐費用新台幣7500元,共計新台幣68440元 各等語,此有該會110年2月22日新北市建師鑑字第80號函 附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是原告主張系爭2樓建物之漏水 現象為被告所有之系爭3樓建物滲漏水所致,堪予認定, 原告並據以請求被告給付修繕費用68440元,為可採取。(二)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 付修繕費用6844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五、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 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子榕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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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