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建簡字第68號
原 告 葉慶文
被 告 雷伯良
訴訟代理人 陳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10樓房屋,以如附表所示方式修繕至不漏水狀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861元,及自民國109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8,35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 10樓房屋(下稱系爭10樓房屋)冷氣排水管及陽台排水管漏 水,致原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9樓房 屋(下稱系爭9樓房屋)天花板橫梁漏水,致原告系爭9樓房 屋家具水漬、牆壁掉漆。為此,爰依民法第767條及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修繕系爭10樓房屋至不漏 水狀態,並賠償原告系爭9樓房屋修繕費用新臺幣(下同)4 9,861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將系爭10樓房屋以如社團 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民國110年3月17日新北市建師鑑字第 135號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鑑定報告)所示方式修繕至不 漏水狀態。㈡被告應給付原告49,86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答辯要旨:
㈠ 原告於103年間反應系爭9樓房屋漏水問題,並要求被告使用 水桶裝載冷氣機之排水,其後即未再反應漏水問題,直到10 9年7月,因被告於同年6月整理陽台時,忘記把冷氣機排水 管放回水桶,致再次出現漏水問題;被告於103年曾親自到 原告系爭9樓房屋,發現系爭9樓房屋陽台有外推違建情形, 被告懷疑系爭9樓房屋陽台外推施工過程,造成系爭10樓房 屋泠氣機的排水管和陽台排水管損壞,無法正常使用;被告 懷疑是否因管道遭破壞,連帶導致原告9樓以上10至15樓住 戶冷氣排水受阻無法正常宣洩,壓力過大,致原告住家天花 板橫梁漏水,如管線破損現象係因樓上住戶在其住宅內裝修 施工不慎所造成者,維修費用應由樓上所有權人負擔。
㈡ 鑑定報告指出漏水原因係被告所有系爭10樓房屋泠氣機排水 管老化損壞,導致系爭9樓房屋漏水,被告質疑為何其他樓 層均無冷氣機棑水管老化損壞情形,僅在系爭9樓房屋陽台 與客廳之分隔牆打掉後才出現,系爭大廈才23年,僅有夏天 3個月使用冷氣,冷氣機排水管老化機率很低;建築師於鑑 定時只做漏水位置的判定、漏水測試,未攜帶任何儀器或工 具,只單憑目測認定拆除位置牆壁係一般牆,非結構上之承 重牆或剪力牆,斷定未破壞大樓排水管系統及漏水原因為水 管老化,不夠嚴謹;被告請建築師提供可修復冷氣機排水管 之工程人員何先生至被告住處,其表示可能有其他原因造成 冷氣機排水管損壞,系爭9樓房屋陽台與客廳之分隔牆打掉 之過程,電鑽釘孔很小看不出來,過一段時間始出現漏水, 漏水原因可能不只一種;鑑定報告建議之修復方法不公平, 系爭9樓房屋只需要漏水位置清理及防漏處理、燈座及線整 理、樓板刨除原表層及刷防水塗料、重新刷水泥漆,無需經 由屋梁鑽洞,把埋藏在9樓屋梁內的冷氣機排水管拿出更換 ,卻需要49,861元;系爭10樓房屋要打除陽台原有地坪及牆 面磁磚、開挖至9樓的屋梁,陽台牆面冷排水管線更新,再 復原併陽台地坪及牆面刷防水塗料、只需18,497元,顯然估 價不符,建築師建議之修復方式僅係理論,實際執行維修的 工程人員認為不可行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 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法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其為系爭9樓房屋之所有權人,被告為系爭10樓房 屋所有權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為 憑,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屬實。至原告主張被告應修 繕系爭10樓房屋至不漏水狀態,並賠償系爭9樓房屋漏水所 生損害,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茲析述如下 :
㈠ 系爭9樓房屋之漏水原因為何?
經查,就系爭9樓房屋之漏水原因為何乙節,業經原告聲請 本院囑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在案,鑑定報告所 載之鑑定意見略以:「本案標的物建築完成距今已24年,系 爭10樓房屋客廳前陽台冷氣排水管老化損壞,導致系爭9樓 房屋客廳天花板橫樑油漆剝落、漏水情形;詳附件六照片(1 、2、3、4、5、6及附件九光碟資料節錄照片),9樓房屋漏 水確認與10樓有關;本案經現場勘查結果得知系爭9樓房屋 所打除之牆(詳附件八9樓客廳陽台牆面已拆除位置示意圖 )其拆除位置(詳附件十建築及結構竣工圖說),該牆係屬 一般牆,並非屬結構上之承重牆或剪力牆,且未破壞大樓排
水管系統,對漏水原因應無影響」等語,有系爭鑑定報告存 卷可參,而認定系爭9樓房屋客廳天花板橫樑油漆剝落、漏 水原因為系爭10樓房屋客廳前陽台冷氣排水管老化損壞所致 ,本院審酌鑑定報告係由鑑定機關隨機選任有專業知識經驗 之建築師,經其現場勘查,參酌系爭9樓房屋梁下方滴落水 情形、梁溼漏、油漆剝落痕跡,並對系爭10樓房屋前陽台冷 氣排水管灌注自來水、客廳前陽台地坪加入紅色廣告顏料進 行檢測,暨聽取兩造陳述而為之專業判斷,且核其鑑定意見 亦無明顯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之處,當屬可信。被告雖 質疑鑑定報告之真實性,然核諸被告質疑鑑定報告之各點, 其內容均屬被告主觀之質疑意見,且未提出客觀證據證明鑑 定內容明顯與事實有違,其空言執前詞以辯,難認可採。 ㈡ 原告得請求被告修復上開漏水原因之修復方式? 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 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原告所有系爭9樓房屋因被告所有系 爭10樓房屋客廳前陽台冷氣排水管老化損壞,導致系爭9樓 房屋天花板橫樑油漆剝落、漏水而受有損害,已於前述,則 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應將系爭10樓房屋依系爭鑑定報 告即本判決附表所示修復項目修繕系爭10樓房屋至不漏水狀 態,洵屬有據。
㈢ 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損害賠償金額?
⒈ 按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 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 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 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 以,除非工作物所有人能舉證證明上開法條但書所示之情形 存在,得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外,因土地上之工作物 造成他人之損害,即依法推定工作物所有人有過失,而應負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89號判 決要旨參照)。次按民法第191條第1項所謂之土地上之工作 物,係指以人工作成之設施,建築物係其例示。而建築物內 部之設備如天花板、樓梯、水電配置管線設備等,屬建築物 之成分者,固為建築物之一部,應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5年 度台上字第310號判決意旨參照)。系爭9樓房屋漏水現象係 因系爭10樓房屋客廳前陽台冷氣排水管老化損壞所致,已如 前述,自應推定工作物所有人即被告具有過失,被告既未舉 證其對於系爭10樓房屋客廳前陽台冷氣排水管之設置或保管 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 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自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之責。 ⒉ 另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 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213 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依系爭鑑定報告所載,系爭10樓 房屋之修復項目如附表所示,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賠 償系爭9樓房屋修繕費用49,861元,亦屬有據。被告雖辯稱 系爭鑑定報告所載之修復費用不公平,然新北市建築師公會 係參考「新北市建築物工程施工損害鄰房鑑定手冊」鑑定作 業準則估算修復費用,又觀諸系爭鑑定報告所建議修復之工 程項目及費用,均與修復系爭房屋之漏水瑕疵有關,並無明 顯重大瑕疵或不當之處,被告空言執前詞置辯,復未提出任 何證據為憑,難認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及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請求被告給付49, 86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六、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另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免為假執行,核無不 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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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復費用概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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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工程項目 │單位│數量│ 單價│ 複價│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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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9樓房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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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刨除原有天花板表層 │ ㎡│ 33│ 200│ 6,600│ 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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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移除原有管線含回復工程 │ 式│ 1│ 6,000│ 6,000│ 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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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漏水改善工程 │ 處│ 1│ 6,000│ 6,000│ 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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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平頂1:3水泥砂漿粉刷 │ ㎡│ 12│ 500│ 6,000│ 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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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防水塗料 │ ㎡│ 12│ 500│ 6,000│ 註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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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平頂及牆刷水泥漆含披土 │ ㎡│ 33│ 200│ 6,600│ 註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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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廢料清理及運什費 │ 式│ 1│ │ 1,8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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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其他費用 │ 式│ 1│ │ 4,2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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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稅捐及管理費 │ 式│ 1│ │ 6,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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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計 │ │ │ │49,8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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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10樓房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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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刨除原有裝修表層 │ ㎡│ 5│ 230│ 1,150│ 註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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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排水管線更換工程 │ 式│ 1│ 8,000│ 8,000│ 註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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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地坪1:3水泥砂漿粉刷 │ ㎡│ 3.5│ 400│ 1,400│ 註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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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牆壁1:3水泥砂漿粉刷 │ ㎡│ 1.5│ 500│ 750│註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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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防水塗料 │ ㎡│ 5│ 500│ 2,500│註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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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廢料清理及運什費 │ 式│ 1│ │ 6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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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其他費用 │ 式│ 1│ │ 1,5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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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稅捐及管理費 │ 式│ 1│ │ 2,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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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計 │ │ │ │18,4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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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9樓房屋客廳及前陽台(天花板、梁)。 │
│註2:9樓客廳平頂燈座及等線路(含回復工程)。 │
│註3:9樓(客廳前陽台天花板、梁)。 │
│註4、5:9樓房屋客廳前陽台天花板、梁。 │
│註6:9樓客廳及前陽台平頂。 │
│註7:10樓客廳前陽台地坪磁磚、牆壁磁磚。 │
│註8:10樓原冷氣排水管線更換。 │
│註9、10、11:10樓客廳前陽台地坪磁磚、牆壁磁磚。 │
│★10樓客廳前陽台,是否回復及地坪牆壁鋪設磁磚型式,應由10樓屋主所有權│
│ 人自行定奪,不列鑑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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