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板橋簡易庭(刑事),板秩字,110年度,130號
PCEM,110,板秩,130,2021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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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板秩字第130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被移送人  廖沁欽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
110年4月30日以新北警土刑字第110369858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沁欽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扣案之鐵鍊及鋸子壹組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10年4月26日19時26分許。(二)地點:新北市土城區明德路與國際路口。(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鐵鍊及鋸子壹組。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二)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
(三)經警當場查獲。
三、扣案之鐵鍊及鋸子壹組係被移送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 為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所有,業據被移送人供明在卷, 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沒入之。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 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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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