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台補字,110年度,861號
TPSV,110,台補,861,202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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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補字第861號
聲 請 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聲請
再審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年度台補字第八六一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
按對於當事人於外國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第3 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陳報(狀載)送達處所為外國地址,經本院另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規定,囑託駐法國代表處送達未果,有該代表處函可稽,可預知雖囑託辦理送達亦無效,自應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邱 璿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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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