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0年度,1304號
TPSV,110,台聲,1304,2021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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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304號
聲 請 人 牛威康
訴訟代理人 邵允亮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本院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必對於確定裁定始得提起,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507條規定自明。如本院所為裁定係廢棄下級審之裁定而為發回之表示,則因該事件尚未確定,自不得對之聲請再審。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號裁定,聲請再審。惟查該裁定係將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勞抗字第6號裁定,關於命相對人應繼續僱用聲請人,並依原勞動契約及聲請人實際任職期間,按月給付薪資予聲請人部分予以廢棄,由該院更為裁定,則該事件尚未確定,聲請人對之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石 有 為
法官 陳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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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