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236號
聲 請 人 黑保保、卡欺他、史賓塞和吞那公司(Highberger
, 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 Corp.)
法定代理人 K.Hung
聲 請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聲 請 人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玉麟
聲 請 人 謝諒獲
上列聲請人因與博欽法律事務所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9年度抗字第1368號
),提起再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再抗告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及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而依訴訟救助之規定,向再抗告法院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者,關於無資力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2項、第466條之2第1項、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368 號裁定再為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惟未提出任何證據以釋明其確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致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及委任訴訟代理人,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能准許。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周 舒 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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