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0年度,1231號
TPSV,110,台聲,1231,2021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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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231號
聲 請 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因與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居民自治
會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1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
定(109年度聲字第250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 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 年度聲字第250 號裁定,提起抗告,雖以生活陷入困境,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未據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梁 玉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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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