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抗告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0年度,1217號
TPSV,110,台聲,1217,2021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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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217號
聲 請 人 魏永彬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
財產權爭議等抗告聲請訴訟救助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
月18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38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 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8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王 本 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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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