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
最高法院(民事),台抗字,110年度,558號
TPSV,110,台抗,558,2021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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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558號
再 抗告 人 陳華能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孔嘉業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10年2月8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0年度抗字第61號),提起
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規定甚明。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裁判為確定事實而適用法律,或就所確定之事實而為法律上判斷,顯有不合於法規規定,或與現尚有效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顯然違反者而言。又提起再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470條第2 項之規定,應於再抗告狀內記載再抗告理由,表明原裁定有如何合於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具體情事;如未具體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規定不合時,應認其再抗告為不合法,而以裁定駁回。本件再抗告人對於原裁定再為抗告,雖以該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惟核其再抗告狀所載內容,係就原法院取捨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所論斷:再抗告人於本案訴訟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97萬2,000元,惟依相對人民國108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明細所示,其所得總額為536萬8,209元,並有多筆土地及股利,財產總額為6,337萬0,359元,難認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再抗告人就假扣押原因之釋明尚有欠缺,無從以供擔保補釋明之欠缺,而否准其假扣押聲請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裁定贅述網路房地出售廣告,泛言與經驗法則不符,而非表明原裁定有如何合於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具體情事,難認已合法表明再抗告理由。依上說明,其再抗告自非合法。末查,再抗告人於本院始提出GOOGLE擷圖、法院查封、房屋近況等照片,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北埔分駐所受理案件證明單,核屬新攻擊方法及新證據,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 項準用同法第476條第1項之規定,本院不予審酌。附此敘明。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2項、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毓 秀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張 恩 賜
法官 張 競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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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