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拆屋還地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10年度,472號
TPSV,110,台上,472,2021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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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上字第472號
上 訴 人 古 碧 山 住台灣省苗栗縣苑裡鎮山柑80號
古 淑 美 住同上
 古 淑 惠 住同上鎮田心43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文哲律師
上 訴 人 古 淑 雲 住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64巷9號5樓
 古 炳 南 住台灣省苗栗縣苑裡鎮社苓7之8號
 古 進 雄 住同上鎮社苓7之14號
古 家 榮 住同上鎮社苓123之1號
 古 璧 霞 住同上鎮社苓7之6號
黃 崇 彥 住同上鎮社苓158號
 黃 璽 霏 住桃園市平鎮區延平路2段430巷79之19
號9樓
 黃 向 瀅 住同上市新屋區望間五路170巷17號
 古 仁 吉 住台灣省苗栗縣苑裡鎮山柑80號
 古 仁 德 住同上
 古 淑 華 住同上鎮中正102之30號
 古 癸 林 住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76號
 古 隆 嘉 住台中市大甲區青三路11巷30號
 古 淳 鴻 籍設台中市大甲區戶政事務所
古 筱 鈴 住台中市清水區高美路350之3號
李 素 珠(即李古玉蘭之承受訴訟人)
住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2段131巷21號2

李 惠 珠(即李古玉蘭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灣省南投草屯鎮草溪路747巷162

李 孟 洲(即李古玉蘭之承受訴訟人)
住新北市中和區新生街186巷3弄4號2樓
古 瑞 鳳 住同上巷5弄7號
 蔡古𣸸妹 住台中市外埔區土城路357號
 張 洲 住台灣省苗栗縣苑裡鎮蕉埔99號
被 上訴 人 許 再 福 住台灣省苗栗縣竹南鎮龍山路3段21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72號)
,因上訴人李古玉蘭死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素珠李惠珠李孟洲為上訴人李古玉蘭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821 條規定,訴請上訴人拆除因繼承而公同共有之一審判決附圖編號A至H所示地上物,返還所占用之基地予被上訴人及其他全體共有人,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同造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上訴人古碧山古淑美古淑惠合法聲明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其上訴效力及於古淑雲以降之同造當事人(下稱古淑雲等人),爰併列古淑雲等人為當事人,合先敘明。
次按當事人死亡者,應由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李古玉蘭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之民國110年1月13日死亡,李素珠李惠珠李孟洲為其繼承人,有除戶謄本、戶籍謄本足按。而法院復無受理被繼承人李古玉蘭之拋棄繼承、選任遺產管理人等事件,亦有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則本件自應由李素珠李惠珠李孟洲為李古玉蘭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石 有 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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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