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296號
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聲 請 人 謝諒獲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
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院一0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九六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
按對於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或應於國外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之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3 項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陳報之送達處所為外國地址,可預知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之規定辦理仍無法送達,自應依職權命對之為公示送達,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王 金 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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