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09年度,1782號
TPSV,109,台上,1782,20210505,1

1/1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1782號
上 訴 人 王博仕
訴訟代理人 陳思妤律師
被 上訴 人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鑫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3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07 年度上更一字
第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原審判決後之民國109 年12月24日變更為陳裕鑫,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其具狀聲明承受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核無不合,先予敘明。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 469條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所為標題「高職學歷招搖撞騙前科多」之報導內容,固提及上訴人有詐欺、偽造文書及誣告之前科,惟上訴人曾因誣告罪入監服刑,其前案紀錄表亦有被訴詐欺、偽造文書罪之記載,且上訴人係高職畢業,無醫師執照,卻著書宣稱其SATP重症醫學震驚全世界,成就媲美諾貝爾醫學獎殊榮云云,係屬可受公評之事,被上訴



人評論上訴人行為乃招搖撞騙,係個人意見之主觀陳述,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另被上訴人刊載標題為「踢爆誆『抱樹治腦殘』男削千萬」、及「抱樹治腦殘被害人擬提告」之報導,其內容或與事實相符,或經合理查證,無不法侵害上訴人名譽之情事。被上訴人於記者楊雅靜向訴外人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下稱新光醫院)求證後,於標題「胡謅病例人死竟說已救活」之報導,登載醫院駁斥上訴人所說於病患死亡前為病患蓋上往生被之言論,核屬平衡報導;上訴人於「救命專家」一書所載黃姓病患有「肝硬化末期」病變,醫師說陳姓病患有「腦死現象」云云,均與醫院診斷書記載不符;而簡姓病患至今行動不便,說話有困難,仍進行長期復健,上訴人所載該病患經其SATP重症醫學治療後,即能夠唱卡拉OK與自行走路云云,經被上訴人合理查證結果,質疑上訴人不實散布SATP重症醫學之療效,於上開報導內容適度揭露,未損及上訴人之名譽,亦受新聞自由之保障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或已論斷或其他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又證人之證言是否可採及證據有無調查之必要,審理事實之法院本得衡情認定。本件原審已依職權向新光醫院查詢黃姓、陳姓及簡姓病患之治療情形,調取各該病患之病歷資料,並審酌其他證據資料,認上訴人不實散布SATP重症醫學之療效,則原法院未依上訴人聲請傳訊上開病患之家屬、主治醫師到庭作證,證明上訴人為各該病患調養後之各項檢驗數值及病況變化情形,乃其衡情認定有無調查必要之職權行使,殊無違背法令之可言。另上訴人於本院始主張「踢爆誆『抱樹治腦殘』男削千萬」報導之標題及內文所載「男削千萬」、「推估四年來獲利逾千萬元」部分,並非真實,被上訴人報導前就該部分未進行合理查證云云,係屬其於原審所未主張之新攻擊方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1項規定,非本院所得斟酌,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張 恩 賜




法官 吳 麗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1/1頁


參考資料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