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台抗字,110年度,766號
TPSM,110,台抗,766,2021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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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766號
抗 告 人 歐俊良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
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0
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歐俊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先後經判處如其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 ,乃依檢察官聲請,審酌各罪之犯罪情節、不同犯案類型、 行為次數等情,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既在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部分原定應執行刑與他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並 未逾越法律規定之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情形。尚無違誤。二、抗告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究竟有何違法或不當,僅泛謂 :請審酌伊初為人父,從輕定刑,使能早日回歸社會,照顧 子女云云,漫詞指摘,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 信 銘
法 官 何 菁 莪
法 官 梁 宏 哲
法 官 蔡 廣 昇
法 官 林 英 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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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