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713號
抗 告 人 湯高泳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110年3月12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02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湯高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先後經判處如其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 ,乃依檢察官聲請,審酌各罪之犯罪情節、行為次數等情, 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既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部 分原定應執行刑與他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並未逾越法律規定 之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情形。尚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指摘本件所定執行刑過重,且泛言:伊所犯持有第 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對社會危害甚微,僅戕害自身,數罪 併罰實嫌過苛,致罪責失衡,請從輕裁量,給予改過向善自 新機會等語,係對原審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 信 銘
法 官 何 菁 莪
法 官 林 英 志
法 官 蔡 廣 昇
法 官 梁 宏 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