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8年度,41號
IPCA,108,行專訴,41,202105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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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41號

原   告 林亞夫   
訴訟代理人 彭秀霞專利師

複代理人  林威伯律師
  吳省怡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謝文元   
 高健忠   
 馮聖原   
參 加 人 九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秋麗(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李文賢專利師

 黃亭穎專利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8 年4 月8 日經訴字第1080630183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並經本院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84年10月17日以「無指令可程式化控 制裝置」向中央標準局(88年1 月26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 申請發明專利,經該局編為第84110890號審查,於89年11月 15日准予專利,發給發明第127031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 利),專利權期間至104 年10月16日屆滿。嗣參加人於106 年5 月19日主張其具有專利法第72條規定之利害關係人身分 ,以該專利請求項21、27、28、36、37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 19條、第20條第1 項第1 款、第20條第2 項、第21條第1 項 第5 款及第71條第3 款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 查,認系爭專利上開請求項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2 項



之規定,以107 年8 月20日(107 )智專三(二)04099 字 第1072076399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21、27至28、 36至37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 ,經經濟部以108 年4 月8 日經訴字第10806301830 號訴願 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 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 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 件被告之訴訟。
二、原告主張略以:
㈠系爭專利係將核心技術藉由電腦編譯後存放於記憶體使其內 部存放數值產生轉變,非藉由人力所完成,符合電腦軟體相 關發明審查基準定義之電腦軟體發明,未違反核准時專利法 第19條、第21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系爭專利依請求項21各 步驟所載內容即可實施,未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71條第3 款 規定。舉發證據並未揭露「端形態」,另證據2 須依靠額外 兩顆處理器將實體信號轉換為虛擬信號處理後,再轉換為實 體信號輸出,無法直接為「實體」輸入端及「實體」輸出端 作編程設定、證據3 必須有四個額外硬體暫存器以組合語言 作設定方能運作、證據4 、5 技術與系爭專利無關,證據2 、3 無法結合。故證據1 、2 、3 、4 、5 ,或其任二組合 均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27、28、36、37不具新穎性 、進步性。又本件對於專利有效性之審理為先民事、後舉發 ,違反一事不兩理之法律原則,自應駁回本件舉發。 ㈡並聲明求為判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三、被告答辯略以:
㈠系爭專利請求項21、27、28、36、37並未違反核准時專利法 第19條、第21條第1 項第5 款、第71條第3 款規定,且上開 請求項具新穎性,但證據3 揭示一種應用組合語言LOAD與JU MP指令對控制裝置進行程式規劃等內容,並已揭露系爭專利 請求項21「一種對控制裝置程式規畫之程式化方法,響應於 一或多個外部合格的電氣訊號以執行一或多項事件;該控制 裝置包含至少一端點作為一輸入端及至少一端點作為一輸出 端」及步驟( 1)至( 5)之技術特徵。證據2 揭示「無( A)情 況,輸入改變(即輸入訊號因滿足輸入鑑別條件而變動)僅 引起輸入動作(即輸出訊號改變)且VFSM返回等待點」等內 容,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1步驟( 6)之技術特徵。證據2 、3 均屬有限狀態機與程式規畫之相同技術領域,有合理組 合動機,故證據2 、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不具 進步性。而系爭專利請求項27、28、36、37為請求項21之附 屬項,證據2 、3 之組合已分別揭露其附加技術特徵,是系



爭專利請求項27、28、36、37亦不具進步性。 ㈡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參加人略以:
㈠系爭專利請求項21步驟( 1)至( 6)之「設定」,屬人為的計 畫安排,非利用自然法則,附屬請求項27、28、36、37亦同 ,故上開請求項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19條、第21條第1 項第 5 款規定。系爭專利請求項21未記載步驟( 1)之「設定x 端 形態」與前言「至少一端點」、步驟( 2)「設定y 事件」與 步驟( 4)之「一將被執行的事件」有何關係,欠缺技術連結 ,且未說明何謂「端形態」、「鑑別條件」,違反核准時專 利法第71條第3 款規定。系爭專利上開請求項全部技術已分 別為證據1 至5 所揭示而不具新穎性,且任二證據組合均足 以證明系爭專利上開請求項不具進步性,原告對系爭專利具 新穎性、進步性之主張違反禁止讀入原則,自不可採。 ㈡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發明專利權得提起舉發之情事,依其核准審定時之規定 。」為現行專利法第71條第3 項本文所明定,其立法理由載 稱:「核准發明專利權之要件係依核准審定時之規定辦理, 其有無得提起舉發之情事,自應依審定時之規定辦理,始為 一致,爰予明定。」查系爭專利申請日為84年10月17日,經 被告審查後於89年11月15日准予專利等情,有系爭專利之專 利申請書及專利再審查核准審定書附卷可參(見申請卷乙證 3 第52頁、乙證4 第238 頁),是系爭專利有無撤銷之原因 ,應以核准審定時之83年1 月21日修正公布、同年1 月23日 施行之專利法為斷。次按凡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高度 創作,而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得依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核 准時專利法第19條、第20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但發明如 為「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或有相同之發明或新 型申請在前並經核准專利,或申請前已陳列於展覽會者」, 或「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 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同法第20條第1 項 後段、第2 項亦有規定。再按「其他必須藉助於人類推理力 、記憶力始能執行之方法或計畫。」不予發明專利,同法第 21條第1 項第5 款定有明文。另「說明書或圖式不載明實施 必要之事項,或記載不必要之事項,使實施為不可能或困難 者,專利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撤銷其發明專利權,並限期追繳 證書,無法追回者,應公告證書作廢。」同法第71條第3 款 亦有規定。而對於獲准專利權之發明,任何人認有違反前揭 專利法之規定者,依核准時專利法第72條第1 項規定,得附



具證據,向專利專責機關舉發之。從而,系爭專利有無違反 前揭專利法之情事而應撤銷其發明專利權,依法應由舉發人 附具證據證明之。
㈡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如附圖一所示):
⒈系爭專利所欲解決的問題:
習用以微處理器為基礎之控制裝置係逐行地利用組合語言程 式化過程以組成控制程式。系爭專利之目的在於發展一種具 簡易構成程式方法之低成本的可程式化控制裝置,該方法並 未含有任何難以學習之組合語言指令集,俾使程式化過程可 由普通人所進行,而無需加強訓練組合語言之概念與技能, 亦無須理解微處理器的構造。
⒉系爭專利之技術手段:
系爭專利揭露可構成於第一圖表(table )格式與第二列表 (listing )格式之程式化方法,第一圖表格式界定輸入/ 輸出端之形態,第二列表格式界定欲於接收到一合格輸入訊 號時被執行的事件。
㈢舉發證據之說明:
證據1 為AMD 公司於1993年6 月發表之「State Machine De sign」(見舉發卷乙證1 第52至58頁,如附圖二所示);證 據2 為F .wagner 於CompEuro 1992 Proceedings 發表之「 VFSM Executable Specification 」(見舉發卷乙證1 第48 至51頁,如附圖三所示);證據3 為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995年6 月發表之W528X 使用說明書(見舉發卷乙證1 第25 至43頁,如附圖四所示);證據4 為1993年11月11日公告之 我國第216225號「語音合成器觸發控制構造」專利案(見舉 發卷乙證1 第20至24頁,如附圖五所示);證據5 為1989年 4 月18日公告之美國第4823076 號「Method and apparatus for triggerin g 」專利案(見舉發卷乙證1 第1 至19頁, 如附圖六所示),上開證據之公開日或公告日均早於系爭專 利申請日(84年10月17日),可為系爭專利之相關先前技術 。
㈣申請專利範圍解釋:
⒈「一端點」應解釋為「該控制裝置之其中一個端點」: 由系爭專利請求項21記載「該控制裝置包含至少一端點作為 一輸入端及至少一端點作為一輸出端」文義,可知控制裝置 包含的端點數目至少有兩個(至少一端點作為一輸入端,至 少一端點作為一輸出端),「一端點」即為「控制裝置在兩 個或更多個端點中的其中一個」,是系爭專利請求項21所載 「一端點」應解釋為「該控制裝置之『其中一個』端點」。 ⒉「一輸入端」應解釋為「該控制裝置之一或複數個端點中,



被安排作為接收輸入訊號的一個端點」、「一輸出端」應解 釋為「該控制裝置之一或複數個端點中,被安排作為提供輸 出訊號的一個端點」:
由系爭專利請求項21記載「該控制裝置包含至少一端點作為 一輸入端及至少一端點作為一輸出端」文義可知,控制裝置 所包含的多個端點中至少一端點可被規劃當作輸入端、至少 一端點可被規劃當作輸出端。參加人雖稱「『被安排』已隱 含『可程式化』,係將『可程式化』限制條件讀入請求項」 云云,然系爭專利請求項21所記載「一端點」並未明確記載 係「可程式化端點」,而由該項記載「( 3)對於步驟( 1)的 每一形態,對各輸入端設定一輸入鑑別條件」及「( 5)對於 步驟( 1)的每一形態,對各輸出端設定一輸出訊號」步驟( 見申請卷乙證3 第74頁),可知該控制裝置包含至少一輸入 端及一輸出端,「被安排作為」僅指可決定為輸入端或輸出 端,系爭專利請求項21並未記載以可程式化方式動態(即多 次、隨時可實施)決定、變更端點屬性之技術特徵與內容, 因此參加人所稱「『被安排』已隱含『可程式化』」云云, 並不足採。
⒊「端形態」應解釋為「該控制裝置的 I/O 形態,包含可設 定輸入、輸出、鑑別條件、將執行事件」,「 x 端形態」 應解釋為「控制裝置的 x 個 I/O 形態,其中 x 係等於或 大於 1 的整數」:
查「端形態」名詞雖未於系爭專利說明書中賦予明確的定義 ,惟為釐清申請人有無明顯意圖賦予該文字其他意義、正確 解釋請求項之文字意義,以確認請求項界定之範圍,應審酌 內部證據以確定申請專利範圍。由系爭專利圖1 代表實施例 中程式化方法第一部分之「在控制裝置啟動時,一I/O 形態 係界定為預設的起始I/O 狀態」、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 頁第 2 至3 行記載「圖表10中的各構成部分代表『一端點於一特 殊I/O 形態』下所處的狀態」(見申請卷乙證3 第70、99頁 ),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21記載之「端形態」即為「該控制 裝置的I/O 形態」,再對比系爭專利請求項21記載之步驟( 1)、( 3)至( 5),可知端形態包含可設定輸入、輸出、鑑別 條件、將執行事件,而「x 端形態」即為「控制裝置的x 個 I/O 形態」。
⒋「各輸入端」應解釋為「該控制裝置之一或複數個端點中, 被安排作為接收輸入訊號的各個端點」、「各輸出端」應解 釋為「該控制裝置之一或複數個端點中,被安排作為提供輸 出訊號的各個端點」:
同前開「一輸出端」、「一輸入端」之理由,「各輸出端」



、「各輸入端」應解釋為被安排作為接收輸入訊號 / 提供 輸出訊號的各端點。
㈤系爭專利請求項21、27、28、36、37「未違反」核准時專利 法第19條,符合發明之定義:
⒈按「稱發明者,謂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高度創作。」 核准時專利法第 19 條定有明文。
⒉查系爭專利請求項21所請為「一種對控制裝置程式規畫之程 式化方法」,而非所記載步驟( 1)至( 6)之「設定」本身, 其利用步驟( 1)至( 6)配合「響應於一或多個外部合格的電 氣訊號以執行一或多項事件;該控制裝置包含至少一端點作 為一輸入端及至少一端點作為一輸出端」進行處理之具體事 項為「發展一種具簡易構成程式方法之低成本的可程式化控 制裝置」,自屬利用自然法則所為之技術思想創作,未違反 核准時專利法第19條規定。
⒊系爭專利請求項27之附加特徵「使程式規格構成為兩欄位」 、請求項28之附加特徵「表格格式」、請求項36之附加特徵 「相互關係不必以序列關係列出」、請求項37之附加特徵「 未包含指令集」均分別依附於請求項21,既然系爭專利請求 項21未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19條規定,則其附屬請求項27、 28、36、37當亦未違反該條規定。
㈥系爭專利請求項21、27、28、36、37「未違反」核准時專利 法第21條第1 項第5 款之法定不予專利項目: ⒈按「下列各款不予發明專利:…五、其他必須藉助於人類推 理力、記憶力始能執行之方法或計劃。」核准時專利法第21 條第1 項第5 款定有明文。是申請專利之發明係利用自然法 則以外之規律者,例如科學原理或數學方法、遊戲或運動之 規則或方法等人為之規則、方法或計晝,或其他必須藉助人 類推理力、記憶力等心智活動始能執行之方法或計畫,該發 明本身不具有技術性,不符合發明之定義。
⒉查系爭專利請求項21係「一種對控制裝置程式規畫之程式化 方法」,其步驟( 1)至( 6)揭露其程式化操作所需初步或部 分構件,並非僅有「設定」動作本身,且設定完成後執行時 將響應於一或多個外部合格的電氣訊號而執行一或多項事件 及輸出入狀態,是其內容尚屬實現其發明目的之技術方案, 並非僅單純利用人為規則、方法、計畫或人類心智活動,自 未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1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則其附屬 請求項27、28、36、37當亦未違反該款規定。 ㈦系爭專利請求項21、27、28、36、37「違反」核准時專利法 第71條第3 款規定:
⒈按核准時專利法第71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依



職權撤銷其發明專利權…:…三、說明書或圖式不載明實施 必要之事項,或記載不必要之事項,使實施為不可能或困難 者。」又同法第22條第3 項規定:「第一項之說明書,除應 載明申請專利範圍外,並應載明有關之先前技術、發明之目 的、技術內容、特點及功效,使熟習該項技術者能瞭解其內 容並可據以實施。」同條第4 項規定:「前項申請專利範圍 ,應具體指明申請專利之標的、技術內容及特點。」由此可 知,依核准時專利法規定,申請專利範圍屬於說明書的一部 分,申請專利範圍記載不妥致請求項不明確,或說明書未明 確且充分記載,使實施為不可能或困難者,即違反同法第71 條第3 款規定應予撤銷。又「獨立項應載明申請專利之標的 、構成及其實施之必要技術內容、特點。」核准時專利法施 行細則第16條第2 項亦有規定。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21記載:「一種對控制裝置程式規畫之程式 化方法,響應於一或多個外部合格的電氣訊號以執行一或多 項事件;該控制裝置包含至少一端點作為一輸入端及至少一 端點作為一輸出端,該程式化方法至少包含下列步驟:( 1) 設定x 端形態,其中x 係等於或大於1 的整數;( 2)設定y 事件,其中y 係等於或大於1 的整數;( 3)對於步驟( 1)的 每一形態,對各輸入端設定一輸入鑑別條件;( 4)對於步驟 ( 3) 的各輸入端,當被連接到該輸入端的輸入訊號滿足該 輸入鑑別條件時,尚設定一將被執行的事件;( 5)對於步驟 ( 1) 的每一形態,對各輸出端設定一輸出訊號;( 6)設定 該等形態之一者成為動作中的形態」,雖其中「端點」經解 釋為「該控制裝置之其中一個端點」,步驟( 1)所記載「端 形態」經解釋為「該控制裝置的I/O 形態,包含可設定輸入 、輸出、鑑別條件、將執行事件」,已如前述,然而有關「 端點」與「端形態」兩者間的關連性並未明確記載於請求項 中,也就是無法從步驟( 1)「設定控制裝置的x 個I/O 形態 」得知I/O 形態組成或內容( 包含輸入、輸出、鑑別條件、 將執行事件) 中的哪些是否因應與控制裝置的端點屬性( 屬 於輸入端或輸出端其中一種) 而被保留、捨棄或有差異。又 步驟( 3)之「輸入鑑別條件」未明確記載於發明說明中,無 法從步驟( 3)「對於步驟( 1)的每一形態,對各輸入端設定 一輸入鑑別條件」、發明說明中得知輸入鑑別條件內容。另 步驟( 2)記載「設定y 事件」、步驟( 4)記載「尚設定一將 被執行的事件」,但未記載「設定y 事件」與「一將被執行 的事件」間有何關係,也就是無法得知步驟( 4)「將被執行 的事件」是否屬於步驟( 2)「y 個事件」中其中之一或其他 額外、未被設定的事件或子事件,而欠缺技術連結。此外,



系爭專利說明書第3 頁第2 段記載「習用以微處理器為基礎 之控制裝置係逐行地利用組合語言程式化過程以組成控制程 式。本發明之目的係在於發展一種具簡易構成程式方法之低 成本的可程式化控制裝置,該方法並未含有任何難以學習之 組合語言指令集,俾使程式化過程可由普通人所進行,而無 需加強訓練組合語言之概念與技能,亦無須理解微處理器的 構造」、第5 頁記載「本發明之程式化結構無須如一般組合 語言程式化中所需之順序邏輯次序的程式化過程;程式設計 師也無需學習任何指令集」及第8 頁倒數第3 行起至第9 頁 記載「根據本發明,可程式化語音合成器之程式化的較佳程 式化方法的一個實例係由第一圖中的程式化格式代表。該程 式化格式包含兩個欄位。第一欄位係藉由圖表10來代表,包 含列出所有八個I/O 端的一第一座標12與列出所有I/O 形態 的一第二座標。圖表10中的各構成部分代表一端點於一特殊 I/O 形態下所處的狀態…圖表20,其包含該程式化格式的第 二部份,並界定欲被執行的事件」、第10頁倒數第一段記載 「各I/O 形態彼此係不具序列關係且圖表10可由任何次序排 列而成。類似地,圖表20中所列的任何事件與另一事件間亦 不具序列關係」(見申請卷乙證3 第98、100 、103 、105 頁),可知x 端形態與該y 事件的規格相互間係不必以序列 關係列出、程式化步驟未包含於指令集,乃系爭專利請求項 21之實施必要技術特徵,但系爭專利請求項21並未載明上開 實施必要之事項。以上,足認系爭專利請求項21未記載明確 ,使實施為不可能或困難,而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71條第3 款之規定。又系爭專利請求項27、28、36、37係直接依附於 請求項21,請求項21既有上述情形,則上開附屬項自亦違反 核准時專利法第71條第3 款之規定。
㈧系爭專利請求項 21 具新穎性,但「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21為:「一種對控制裝置程式規畫之程式化 方法,響應於一或多個外部合格的電氣訊號以執行一或多項 事件;該控制裝置包含至少一端點作為一輸入端及至少一端 點作為一輸出端,該程式化方法至少包含下列步驟:( 1)設 定x 端形態,其中x 係等於或大於1 的整數;( 2)設定y 事 件,其中y 係等於或大於1 的整數;( 3)對於步驟( 1)的每 一形態,對各輸入端設定一輸入鑑別條件;( 4)對於步驟( 3)的各輸入端,當被連接到該輸入端的輸入訊號滿足該輸入 鑑別條件時,尚設定一將被執行的事件;( 5)對於步驟( 1) 的每一形態,對各輸出端設定一輸出訊號;( 6)設定該等形 態之一者成為動作中的形態。」
⒉證據1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不具新穎性:



⑴證據1 為狀態機設計的技術,包含以電路設計、狀態圖、狀 態表等方式表現、設定控制裝置等數位電路各部分及內容所 對應的狀態機構成要素,例如輸入、輸出、初始狀態、現態 、次態、觸發狀態轉移之事件值等,有限狀態機於執行時將 以預定之觸發事件值及對應狀態順序遍歷所設定狀態( 見附 圖二) 。
⑵經比對系爭專利請求項 21與證據1,其中: ①證據1 表1 上方文字所揭露表格的每一列是由每一輸入組合 所定義(each input combination define a row on the table ),此列內容包含0 至n 個現態(Present State ) S0-Sn 、0 至m 個輸入(Inputs)I0-Im 、0 至n 個次態( Next State)S0-Sn 、0 至p 個所產生輸出(Outputs Gene rated )O0-Op (見舉發卷乙證1 第56頁),此一列由現態 、輸入、次態、輸出的表格欄位名稱及其示意值S0-Sn 、I0 -Im 、O0-Op 等所構成的一組組合,即為包含了輸入、輸出 、事件等端形態組成成份的一組端形態,且揭示了端形態數 量x 等於1 或大於1 個時的端形態所成集合的表現方式,已 對應揭示請求項21步驟( 1)「設定x 端形態,其中x 係等於 或大於1 的整數」之技術特徵。
②表1 所揭露次態S0-Sn 、所產生輸出O0-Op 及圖4 所揭露5 個狀態(State )A-E 、輸出(Outputs )(見舉發卷乙證 1 第56、57頁),其中,次態、輸出的欄位名稱及其示意值 S0-Sn 、O0-Op ,或5 個狀態State A 至State E ,即狀態 轉換後的「次態」、「輸出」等動作及其結果所成之事件, 例如次態S0轉換狀態為S1即為一事件,輸出O0轉換為O1即為 一事件,狀態State A 轉換狀態為State B 即為一事件,已 對應揭示請求項21步驟( 2)「設定y 事件,其中y 係等於或 大於1 的整數」技術特徵。
③表1 所揭露輸入I0-Im 、圖5b所揭露I1=0及I1=1、圖7 所揭 露X1‧X2、X1 '‧X2(按:符號' 與上底線意義相同,均為 反相或補集的表示方式)及圖9 所揭露輸入條件Input Cond (見舉發卷乙證1 第56及其背頁、57頁),其中,輸入I0-I m 、I1=0及I1=1、X1‧X2、X1 '‧X2、輸入條件Input Cond 可供輸入、判斷狀態是否需要轉換,即為輸入鑑別條件,已 對應揭示請求項21步驟( 3)「對於步驟( 1)的每一形態,對 各輸入端設定一輸入鑑別條件」技術特徵。
④表1 所揭露次態S0-Sn 、所產生輸出O0-Op 、圖5 所揭露狀 態State D 、State E 、圖7 所揭露狀態3 、4 及圖9 所揭 露Mearly output 、State 2 、State 3 (見舉發卷乙證1 第56及其背頁、57頁),其中,S0-Sn 、O0-Op 、State D



State E 、狀態3 、4 及Mearly output 、State 2 、St ate 3 ,均為與其相連接之前一狀態(例如圖5 的State C 、圖7 的狀態2 )相對應的輸入訊號滿足輸入鑑別條件時被 設定的將被執行的事件,已對應揭示請求項21步驟( 4)「對 於步驟( 3)的各輸入端,當被連接到該輸入端的輸入訊號滿 足該輸入鑑別條件時,尚設定一將被執行的事件」技術特徵 。
⑤表1 所揭露所產生輸出O0-Op 及圖4 所揭露輸出(見舉發卷 乙證1 第56、57頁),其中,O0-Op 及圖4 所揭露輸出即為 各輸出端所設定的輸出訊號,已對應揭示請求項21步驟( 5) 「對於步驟( 1)的每一形態,對各輸出端設定一輸出訊號」 技術特徵。
⑥圖7 所揭露由Start'、狀態1 、Start 、狀態2 、X1‧X2至 狀態3 之路徑或歷程,以及由Start'、狀態1 、Start 、狀 態2 、X1 '‧X2至狀態4 之路徑或歷程【按:Start'(即輸 入等於0 )時維持在狀態1 ,Start (即輸入等於1 )時進 入狀態2 】,以及圖5b所揭露由State C 、I1=0至State D 之路徑或歷程,以及由State C 、I1=1至State E 之路徑或 歷程(見舉發卷乙證1 第57頁),其中,前述任一路徑或歷 程,即為該等形態之一者,可被設定成為動作中的形態,已 揭示對應請求項21步驟( 6)「設定該等形態之一者成為動作 中的形態」技術特徵。
⑶由上可知,證據1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21步驟( 1)至( 6) 技術特徵,所餘差異僅在於,證據1 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 21之「一種對控制裝置程式規畫之程式化方法,響應於一或 多個外部合格的電氣訊號以執行一或多項事件;該控制裝置 包含至少一端點作為一輸入端及至少一端點作為一輸出端, 該程式化方法至少包含下列步驟」技術特徵,是以,證據1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不具新穎性。
⒊證據2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不具新穎性: ⑴證據2 為基於虛擬有限狀態機(VFSM)的軟體設計方法,其 定義一虛擬環境,允許有限狀態機成為一個完全由表格驅動 的軟體模組,所提出方法是將設計區分為控制部分與資料處 理部分,其中,控制部分不是以程式碼編寫,而是以一個可 由虛擬有限狀態機執行器所執行的表格來表現,因此控制部 分的規格書是直接可被執行的(見附圖三) 。
⑵經比對系爭專利請求項 21與證據2,其中: ①證據2 圖2 、3 (揭示具有規格書執行器的控制系統及虛擬 有限狀態機(VFSM)模型可對控制裝置進行程式規畫(見舉 發卷乙證1 第49至50頁),控制裝置具有一虛擬輸入及一虛



擬輸出,即為控制裝置之一輸入端及一輸出端,且圖2 、3 所揭示實際輸入及虛擬輸出或實際輸出之值,即分別為外部 合格的電氣訊號及事件,圖1 、表1 所揭露輸入temp_low或 window_open 及timeout 之布林函數,及輸出air cond_on 對空調裝置進行輸入動作、改變狀態、進入動作、退出動作 規劃,即為響應於一或多個外部合格的電氣訊號以執行一或 多項事件,已對應揭示請求項21「一種對控制裝置程式規畫 之程式化方法,響應於一或多個外部合格的電氣訊號以執行 一或多項事件;該控制裝置包含至少一端點作為一輸入端及 至少一端點作為一輸出端,該程式化方法至少包含下列步驟 :」技術特徵。
②證據2 第230 頁右列第9 至11行揭示VFSM的規格書由輸入、 輸出及狀態名稱的定義開始,名稱以編號定義,其為可用在 規格書表格的唯一名稱、圖4 所揭露圖像化的一個狀態(st ate )的規格,包含輸入、輸出、下一個形態及表1 內容( 見舉發卷乙證1 第49頁),其中,VFSM的規格書具有輸入、 輸出及狀態名稱的定義,圖像化的一個狀態的規格包含輸入 、輸出、下一個形態,以及表1 內容(見舉發卷乙證1 第50 頁),即為設定端形態之組成,且x 係等於或大於1 ,已揭 示對應請求項21步驟( 1)「設定x 端形態,其中x 係等於1 或大於1 的整數」技術特徵。
③證據2 第230 頁右列第9 至11行揭示VFSM規格書由輸入、輸 出及狀態名稱的定義開始、圖4( b) 所揭露狀態移轉、進入 / 退出動作、輸入動作及表1 內容(見舉發卷乙證1 第49頁 ),其中,VFSM規格書的輸入、輸出及狀態,以及狀態移轉 、進入/ 退出動作、輸入動作及表1 內容(見舉發卷乙證1 第50頁),即為事件且個數等於或大於1 ,已對應揭示請求 項21步驟( 2)「設定y 事件,其中y 係等於或大於1 的整數 」技術特徵。
④證據2 圖3 、4 所揭露狀態輸入、移轉,其中,設定所述狀 態輸入與移轉,即為輸入鑑別條件之設定,已對應揭示請求 項21步驟( 3)「對於步驟( 1)的每一形態,對各輸入端設定 一輸入鑑別條件」技術特徵;圖3 、4 所揭露狀態移轉、進 入/ 退出動作、下一狀態(見舉發卷乙證1 第49及其背頁) ,其中,判斷是否符合輸入鑑別條件、設定符合與不符合時 將被執行的事件,此事件包含移轉、進入或退出動作,且前 述內容之設定形成一路徑或歷程,即為輸入訊號滿足該輸入 鑑別條件時,尚設定一將被執行的事件,已對應揭示請求項 21步驟( 4)「對於步驟( 3)的各輸入端,當被連接到該輸入 端的輸入訊號滿足該輸入鑑別條件時,尚設定一將被執行的



事件」技術特徵。
⑤證據2 圖3 、4 狀態移轉、進入/ 退出動作、輸出及表1 所 揭露內容(見舉發卷乙證1 第49及其背頁、50頁),其中, 狀態輸出及表1 內狀態移轉與動作,即為對各輸出端設定一 輸出訊號,已揭示對應請求項21步驟( 5)「對於步驟( 1)的 每一形態,對各輸出端設定一輸出訊號」技術特徵。 ⑶由上可知,證據 2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 21 大部分技術 特徵,所餘差異僅在於,證據2 未揭示請求項21之「( 6)設 定該等形態之一者成為動作中的形態」技術特徵,是以,證 據2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不具新穎性。 ⒋證據3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不具新穎性: ⑴證據3 為可程式化語音合成積體電路(IC)W528x 使用說明 書,其中揭露此IC的晶片腳位、內部架構、指令格式、輸出 入訊號、利用ADPCM 編碼方法產生各式音效、具有載入(LO AD)與跳躍(JUMP)等指令與4 個可程式化暫存器供使用者 進行可程式化、語音IC應用等規格與技術內容。 ⑵經比對系爭專利請求項 21與證據3,其中: ①證據3 PAD DESCRIPTION 表格揭示「PAD NAME欄位中在I/O 欄位有I 或O 值之TG1 ~TG3 、TG4/LED2/STPC 、LED1、ST PB、STPA、SPK 、OSC 」、第47至48頁一種以上可被設定的 「每一觸發接腳之上升/ 下降邊緣之中斷/ 不中斷、每一觸 發接腳之上升/ 下降邊緣之觸發/ 不觸發、四種演奏模式」 ,以及第56頁範例1 所揭露完整週期位準保持演奏模式中, 具有以載入( LD) 與跳躍( JP) 等指令與可程式化暫存器供 使用者進行TG1 等特定接腳參數值及可程式化而產生之程式 碼(見舉發卷乙證1 第34、41至43頁),其中,對於IC設定 所述接腳之屬性、觸發訊號、輸出對應的演奏模式,即為特 定控制裝置端點作為輸入端或輸出端的屬性並設定x 端形態 之組成內容及進行程式規劃,已對應揭示請求項21「一種對 控制裝置程式規畫之程式化方法,響應於一或多個外部合格 的電氣訊號以執行一或多項事件;該控制裝置包含至少一端 點作為一輸入端及至少一端點作為一輸出端;該程式化方法 至少包含下列步驟:( 1)設定x 端形態,其中x 係等於或大 於1 的整數」技術特徵。
②證據3 之FEATURES段落揭示設定每個觸發接腳升緣或降緣中 斷或不中斷、第51至52頁揭示「LD EN , operand 」指令, 說明依載入EN暫存器的運算元(operand )值致能或禁能觸 發輸入端TG1 至TG4 中每一個的升緣或降緣觸發中斷(見舉 發卷乙證1 第38至39、43頁),其中,EN暫存器的運算元( operand )值即為「輸入鑑別條件」,用以致能或禁能觸發



輸入端TG1 至TG4 中每一個的升緣或降緣觸發中斷,已對應 揭示請求項21步驟「( 3)對於步驟( 1)的每一形態,對各輸 入端設定一輸入鑑別條件」技術特徵。
③證據3 之Uncoditional Instruction段落EXAMPLE 、RESULT 揭示「例如LD EN , 0x41指令,若TG3( 3R)被啟動,EN暫存 器將中斷目前的演奏(playing )state 且立即跳至與3R相 對應的聲音群組(voice group )6 」(見舉發卷乙證1 第 39頁),其中,TG3( 3R)被啟動即為被滿足的輸入鑑別條件 ,EN暫存器將中斷目前的演奏(playing )state 且立即跳 至與3R相對應的聲音群組(voice group )6 即被設定為將 被執行的事件,已對應揭示請求項21步驟「( 4)對於步驟( 3)的各輸入端,當被連接到該輸入端的輸入訊號滿足該輸入 鑑別條件時,尚設定一將被執行的事件」技術特徵。 ④證據3 之Uncoditional Instruction段落第3 行揭示「LD R0 ,VALUE 」指令、Conditional Instruction 段落揭示「 LD R0 ,VALUE@TGn_STATUS 」及其對應的EXPLANATION 、範 例1 (EXAMPLE 1 )段落揭示「c . 完整週期位準保持演奏 模式(Complete-Cycle Level Hold ),當被連接到該輸入 端的輸入訊號TG1 滿足該輸入鑑別條件falling edge時,設 定一將被執行的事件:切換至完整週期位準保持演奏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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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九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