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上字,107年度,23號
IPCV,107,民專上,23,202105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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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民專上字第23號
上 訴 人 林亞夫   
訴訟代理人 彭秀霞   

複代理人  林威伯律師
  吳省怡律師
被上訴人  九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郭秋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
 李文賢  

 劉蘊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7 年4 月23日本院106 年度民專訴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於110 年4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民事事件,涉及香港或澳門者,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 用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未規定者,適用與民事法律關係 最重要牽連關係地法律,為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8條所明定 。又涉外民事事件之國際管轄權歸屬,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固未明文規定,惟受訴法院尚非不得就具體情事,類推適用 國內法之相關規定,以定其訴訟之管轄(最高法院104 年度 台抗字第1004號裁定意旨參照)。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 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 ,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 條前段、第2 條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九 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九齊公司)之營業所、被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郭秋麗之住所均在我國,經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 第1 條前段、第2 條規定,我國法院就本件訴訟有國際管轄 權。又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5條規定,關於由侵權行為 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另同法第42條第1 項規定,以 智慧財產為標的之權利,依該權利應受保護地之法律。本件



上訴人本於專利權侵權法律關係而為請求,依上開規定, 本件自應適用我國法為準據法。
貳、實體事項
一、上訴人主張:上訴人為我國發明第420783號「無指令可程式 化控制裝置」(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期間自民 國90年2 月1 日至104 年10月16日止,詎被上訴人九齊公司 未經上訴人同意或授權,擅自將系爭專利技術導入九齊公司 之開發工具「Q-Code」(下稱系爭產品)供其客戶使用,落 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1、27、28、36、37之文義範圍,侵害上 訴人系爭專利權。又被上訴人郭秋麗為九齊公司之負責人, 爰依專利法第96條第2 項、第97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 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上訴人 新臺幣(下同)23,746,500元本息之判決。原審為上訴人敗 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23,746,50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系爭專利請求項21步驟( 1)至( 6)之「設定 」,屬人為的計畫安排,非利用自然法則,附屬請求項27、 28、36、37亦同,故上開請求項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19條、 第21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系爭專利請求項21未記載步驟( 1)之「設定x 端形態」與前言「至少一端點」、步驟( 2)「 設定y 事件」與步驟( 4)之「一將被執行的事件」有何關係 ,欠缺技術連結,且未說明何謂「端形態」、「鑑別條件」 ,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71條第3 款規定。系爭專利上開請求 項全部技術已分別為被證1 至5 所揭示而不具新穎性,且任 二證據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上開請求項不具進步性,上 訴人對系爭專利具新穎性、進步性之主張違反禁止讀入原則 ,自不可採。被上訴人是控制裝置製造者,未實施系爭專利 請求項21之「設定」行為,且系爭產品欠缺請求項21之各步 驟,自不落入系爭專利上開請求項之專利權範圍。被上訴人 並無侵害系爭專利權之故意過失,且上訴人損害賠償請求權 已罹於時效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上訴駁回。㈡如受 不利益判決,被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 ,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 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 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前項情形,法院 認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



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定有明 文。再按「發明專利權得提起舉發之情事,依其核准審定時 之規定。」為現行專利法第71條第3 項本文所明定。查系爭 專利申請日為84年10月17日,於89年11月15日准予專利,是 系爭專利有無撤銷之原因,應以核准審定時之83年1 月21日 修正公布、同年1 月23日施行之專利法為斷。 ㈡系爭專利之內容(見原審卷一第 19 頁背面至 20 頁,如附 圖一所示):
⒈系爭專利所欲解決的問題
習用以微處理器為基礎之控制裝置係逐行地利用組合語言程 式化過程以組成控制程式。系爭專利之目的係在於發展一種 具簡易構成程式方法之低成本的可程式化控制裝置,該方法 並未含有任何難以學習之組合語言指令集,俾使程式化過程 可由普通人所進行,而無需加強訓練組合語言之概念與技能 ,亦無須理解微處理器的構造。
⒉系爭專利之技術手段
系爭專利揭露可構成於第一圖表(table )格式與第二列表 (listing )格式之程式化方法,第一圖表格式界定輸入/ 輸出端之形態,第二列表格式界定欲於接收到一合格輸入訊 號時被執行的事件。
㈢專利有效性證據之說明:
被證1 為AMD 公司發表之「State Machine Design」(見原 審卷一第181 至187 頁,如附圖二所示);被證2 為F .wag ner 於CompEuro 1992 Proceedings 發表之「VFSM Executa ble Specification 」(見原審卷一第188 至191 頁,如附 圖三所示);被證3 為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6 月發 表之W528X 使用說明書(見原審卷一第192 至201 頁,如附 圖四所示);被證4 為1993年11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216225 號「語音合成器觸發控制構造」專利案(見原審卷一第202 至206 頁,如附圖五所示);被證5 為1989年4 月18日公告 之美國第4823076 號「Method and apparatus for trigger ing 」專利案(見原審卷一第207 至225 頁,如附圖六所示 ),上開證據之公告或公開日均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84年 10月17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㈣申請專利範圍解釋:
⒈「一端點」應解釋為「該控制裝置之其中一個端點」: 由系爭專利請求項21記載「該控制裝置包含至少一端點作為 一輸入端及至少一端點作為一輸出端」文義,可知控制裝置 包含的端點數目至少有兩個(至少一端點作為一輸入端,至 少一端點作為一輸出端),因此「一端點」即為「控制裝置



在兩個或更多個端點中的其中一個」,是系爭專利請求項21 所載「一端點」應解釋為「該控制裝置之『其中一個』 端點」。
⒉「一輸入端」應解釋為「該控制裝置之一或複數個端點中, 被安排作為接收輸入訊號的一個端點」、「一輸出端」應解 釋為「該控制裝置之一或複數個端點中,被安排作為提供輸 出訊號的一個端點」:
由系爭專利請求項21記載「該控制裝置包含至少一端點作為 一輸入端及至少一端點作為一輸出端」文義可知,控制裝置 所包含的多個端點中至少一端點可被規劃當作輸入端、至少 一端點可被規劃當作輸出端。被上訴人雖稱「『被安排』已 隱含『可程式化』,係將『可程式化』限制條件讀入請求項 」云云,然系爭專利請求項21所記載「一端點」並未明確記 載係「可程式化端點」,而由該項記載「( 3)對於步驟( 1) 的每一形態,對各輸入端設定一輸入鑑別條件」及「( 5)對 於步驟( 1)的每一形態,對各輸出端設定一輸出訊號」步驟 ,可知該控制裝置包含至少一輸入端及一輸出端,「被安排 作為」僅指可決定為輸入端或輸出端,系爭專利請求項21並 未記載以可程式化方式動態(即多次、隨時可實施)決定、 變更端點屬性之技術特徵與內容,因此被上訴人所稱「『被 安排』已隱含『可程式化』」云云,並不足採。 ⒊「端形態」應解釋為「該控制裝置的 I/O 形態,包含可設 定輸入、輸出、鑑別條件、將執行事件」,「 x 端形態」 應解釋為「控制裝置的 x 個 I/O 形態,其中 x 係等於或 大於 1 的整數」:
查「端形態」名詞雖未於系爭專利說明書中賦予明確的定義 ,惟為釐清申請人有無明顯意圖賦予該文字其他意義、正確 解釋請求項之文字意義,以確認請求項界定之範圍,應審酌 內部證據以確定申請專利範圍。由系爭專利圖1 代表實施例 中程式化方法第一部分之「在控制裝置啟動時,一I/O 形態 係界定為預設的起始I/O 狀態」、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 頁第 2 至3 行記載「圖表10中的各構成部分代表『一端點於一特 殊I/O 形態』下所處的狀態」(見原審卷一第23、37頁), 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21記載之「端形態」即為「該控制裝置 的I/O 形態」,再對比系爭專利請求項21記載之步驟( 1)、 ( 3) 至( 5),可知端形態包含可設定輸入、輸出、鑑別條 件、將執行事件,而「x 端形態」即為「控制裝置的x 個I/ O 形態」。
⒋「各輸入端」應解釋為「該控制裝置之一或複數個端點中, 被安排作為接收輸入訊號的各個端點」、「各輸出端」應解



釋為「該控制裝置之一或複數個端點中,被安排作為提供輸 出訊號的各個端點」:同前開「一輸出端」、「一輸入端」 之理由,「各輸出端」
、「各輸入端」應解釋為被安排作為接收輸入訊號 / 提供 輸出訊號的各端點。
㈤系爭專利請求項 21、27、28、36、37 「未違反」核准時專 利法第 19 條,符合發明之定義:
⒈按「稱發明者,謂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高度創作。」 核准時專利法第 19 條定有明文。
⒉查系爭專利請求項21所請為「一種對控制裝置程式規畫之程 式化方法」,而非所記載步驟( 1)至( 6)之「設定」本身, 其利用步驟( 1)至( 6)配合「響應於一或多個外部合格的電 氣訊號以執行一或多項事件;該控制裝置包含至少一端點作 為一輸入端及至少一端點作為一輸出端」進行處理之具體事 項為「發展一種具簡易構成程式方法之低成本的可程式化控 制裝置」,自屬利用自然法則所為之技術思想創作,未違反 核准時專利法第19條規定。
⒊系爭專利請求項 27 之附加特徵「使程式規格構成為兩欄位 」、請求項 28 之附加特徵「表格格式」、請求項 36 之附 加特徵「相互關係不必以序列關係列出」、請求項 37 之附 加特徵「未包含指令集」均分別依附於請求項21,既然系爭 專利請求項21未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19條規定,則其附屬請 求項27、28、36、37當亦未違反該條規定。 ㈥系爭專利請求項21、27、28、36、37「未違反」核准時專利 法第21條第1 項第5 款之法定不予專利項目: ⒈按「下列各款不予發明專利:…五、其他必須藉助於人類推 理力、記憶力始能執行之方法或計劃。」核准時專利法第21 條第 1 項第 5 款定有明文。是申請專利之發明係利用自然 法則以外之規律者,例如科學原理或數學方法、遊戲或運動 之規則或方法等人為之規則、方法或計晝,或其他必須藉助 人類推理力、記憶力等心智活動始能執行之方法或計畫,該 發明本身不具有技術性,不符合發明之定義。
⒉查系爭專利請求項21係「一種對控制裝置程式規畫之程式化 方法」,其步驟( 1)至( 6)揭露其程式化操作所需初步或部 分構件,並非僅有「設定」動作本身,且設定完成後執行時 將響應於一或多個外部合格的電氣訊號而執行一或多項事件 及輸出入狀態,是其內容尚屬實現其發明目的之技術方案, 並非僅單純利用人為規則、方法、計畫或人類心智活動,故 系爭專利請求項21並未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1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則其附屬請求項27、28、36、37當亦未違反該款



規定。
㈦系爭專利請求項 21、27、28、36、37 「違反」核准時專利 法第71條第3 款規定:
⒈按核准時專利法第71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依 職權撤銷其發明專利權…:…三、說明書或圖式不載明實施 必要之事項,或記載不必要之事項,使實施為不可能或困難 者。」又同法第22條第3 項規定:「第一項之說明書,除應 載明申請專利範圍外,並應載明有關之先前技術、發明之目 的、技術內容、特點及功效,使熟習該項技術者能瞭解其內 容並可據以實施。」同條第4 項規定:「前項申請專利範圍 ,應具體指明申請專利之標的、技術內容及特點。」由此可 知,依核准時專利法規定,申請專利範圍屬於說明書的一部 分,申請專利範圍記載不妥致請求項不明確,或說明書未明 確且充分記載,使實施為不可能或困難者,即違反同法第71 條第3 款規定應予撤銷。又「獨立項應載明申請專利之標的 、構成及其實施之必要技術內容、特點。」核准時專利法施 行細則第16條第2 項亦有規定。
⒉查系爭專利請求項21記載:「一種對控制裝置程式規畫之程 式化方法,響應於一或多個外部合格的電氣訊號以執行一或 多項事件;該控制裝置包含至少一端點作為一輸入端及至少 一端點作為一輸出端,該程式化方法至少包含下列步驟:( 1)設定x 端形態,其中x 係等於或大於1 的整數;( 2)設定 y 事件,其中y 係等於或大於1 的整數;( 3)對於步驟( 1) 的每一形態,對各輸入端設定一輸入鑑別條件;( 4)對於步 驟( 3)的各輸入端,當被連接到該輸入端的輸入訊號滿足該 輸入鑑別條件時,尚設定一將被執行的事件;( 5)對於步驟 ( 1) 的每一形態,對各輸出端設定一輸出訊號;( 6)設定 該等形態之一者成為動作中的形態」雖其中「端點」經解釋 為「該控制裝置之其中一個端點」,步驟( 1)所記載「端形 態」經解釋為「該控制裝置的I/O 形態,包含可設定輸入、 輸出、鑑別條件、將執行事件」,已如前述,然而有關「端 點」與「端形態」兩者間的關連性並未明確記載於請求項中 ,也就是無法從步驟( 1)「設定控制裝置的x 個I/O 形態」 得知I/O 形態組成或內容( 包含輸入、輸出、鑑別條件、將 執行事件) 中的哪些是否因應與控制裝置的端點屬性( 屬於 輸入端或輸出端其中一種) 而被保留、捨棄或有差異。又步 驟( 3)之「輸入鑑別條件」未明確記載於發明說明中,無法 從步驟( 3)「對於步驟( 1)的每一形態,對各輸入端設定一 輸入鑑別條件」、發明說明中得知輸入鑑別條件內容。另步 驟( 2)記載「設定y 事件」、步驟( 4)記載「尚設定一將被



執行的事件」,但未記載「設定y 事件」與「一將被執行的 事件」間有何關係,也就是無法得知步驟( 4)「將被執行的 事件」是否屬於步驟( 2)「y 個事件」中其中之一或其他額 外、未被設定的事件或子事件,而欠缺技術連結。此外,系 爭專利說明書第3 頁第2 段記載「習用以微處理器為基礎之 控制裝置係逐行地利用組合語言程式化過程以組成控制程式 。本發明之目的係在於發展一種具簡易構成程式方法之低成 本的可程式化控制裝置,該方法並未含有任何難以學習之組 合語言指令集,俾使程式化過程可由普通人所進行,而無需 加強訓練組合語言之概念與技能,亦無須理解微處理器的構 造」、第5 頁記載「本發明之程式化結構無須如一般組合語 言程式化中所需之順序邏輯次序的程式化過程;程式設計師 也無需學習任何指令集」及第8 頁倒數第3 行起至第9 頁記 載「根據本發明,可程式化語音合成器之程式化的較佳程式 化方法的一個實例係由第一圖中的程式化格式代表。該程式 化格式包含兩個欄位。第一欄位係藉由圖表10來代表,包含 列出所有八個I/O 端的一第一座標12與列出所有I/O 形態的 一第二座標。圖表10中的各構成部分代表一端點於一特殊I/ O 形態下所處的狀態…圖表20,其包含該程式化格式的第二 部份,並界定欲被執行的事件」、第10頁倒數第一段記載「 各I/O 形態彼此係不具序列關係且圖表10可由任何次序排列 而成。類似地,圖表20中所列的任何事件與另一事件間亦不 具序列關係」(見原審卷一第20、21、22頁背頁至23背頁) ,可知x 端形態與該y 事件的規格相互間係不必以序列關係 列出、程式化步驟未包含於指令集,乃系爭專利請求項21之 實施必要技術特徵,但系爭專利請求項21並未載明上開實施 必要之事項。以上,足認系爭專利請求項21未記載明確,使 實施為不可能或困難,而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71條第3 款之 規定。又系爭專利請求項27、28、36、37係直接依附於請求 項21,請求項21既有上述情形,則上開附屬項自亦違反核准 時專利法第71條第3 款之規定。
㈧系爭專利請求項 21 具新穎性,但「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21為:「一種對控制裝置程式規畫之程式化 方法,響應於一或多個外部合格的電氣訊號以執行一或多項 事件;該控制裝置包含至少一端點作為一輸入端及至少一端 點作為一輸出端,該程式化方法至少包含下列步驟:( 1)設 定x 端形態,其中x 係等於或大於1 的整數;( 2)設定y 事 件,其中y 係等於或大於1 的整數;( 3)對於步驟( 1)的每 一形態,對各輸入端設定一輸入鑑別條件;( 4)對於步驟( 3)的各輸入端,當被連接到該輸入端的輸入訊號滿足該輸入



鑑別條件時,尚設定一將被執行的事件;( 5)對於步驟( 1) 的每一形態,對各輸出端設定一輸出訊號;( 6)設定該等形 態之一者成為動作中的形態。」
⒉被證1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不具新穎性: ⑴被證1 為狀態機設計的技術,包含以電路設計、狀態圖、狀 態表等方式表現、設定控制裝置等數位電路各部分及內容所 對應的狀態機構成要素,例如輸入、輸出、初始狀態、現態 、次態、觸發狀態轉移之事件值等,有限狀態機於執行時將 以預定之觸發事件值及對應狀態順序遍歷所設定狀態( 見附 圖二) 。
⑵經比對系爭專利請求項 21與被證1,其中: ①被證1 表1 上方文字所揭露表格的每一列是由每一輸入組合 所定義(each input combination define a row on the table ),此列內容包含0 至n 個現態(Present State ) S0-Sn 、0 至m 個輸入(Inputs)I0-Im 、0 至n 個次態( Next State)S0-Sn 、0 至p 個所產生輸出(Outputs Gene rated )O0-Op (見原審卷一第183頁),此一列由現態、 輸入、次態、輸出的表格欄位名稱及其示意值S0-Sn 、I0-I m 、O0-Op 等所構成的一組組合,即為包含了輸入、輸出、 事件等端形態組成成份的一組端形態,且揭示了端形態數量 x 等於1 或大於1 個時的端形態所成集合的表現方式,已對 應揭示請求項21步驟( 1)「設定x 端形態,其中x 係等於或 大於1 的整數」之技術特徵。
②表1 所揭露次態S0-Sn 、所產生輸出O0-Op 及圖4 所揭露5 個狀態(State )A-E 、輸出(Outputs )(見原審卷一第 182 背頁、183 頁),其中,次態、輸出的欄位名稱及其示 意值S0-Sn 、O0-Op ,或5 個狀態State A 至State E ,即 狀態轉換後的「次態」、「輸出」等動作及其結果所成之事 件,例如次態S0轉換狀態為S1即為一事件,輸出O0轉換為O1 即為一事件,狀態State A 轉換狀態為State B 即為一事件 ,已對應揭示請求項21步驟( 2)「設定y 事件,其中y 係等 於或大於1 的整數」技術特徵。
③表1 所揭露輸入I0-Im 、圖5b所揭露I1=0及I1=1、圖7 所揭 露X1‧X2、X1 '‧X2(按:符號' 與上底線意義相同,均為 反相或補集的表示方式)及圖9 所揭露輸入條件Input Cond (見原審卷一第182 背頁至183 背頁),其中,輸入I0- Im 、I1=0及I1=1、X1‧X2、X1 '‧X2、輸入條件Input Cond可 供輸入、判斷狀態是否需要轉換,即為輸入鑑別條件,已對 應揭示請求項21步驟( 3)「對於步驟( 1)的每一形態,對各 輸入端設定一輸入鑑別條件」技術特徵。




④表1 所揭露次態S0-Sn 、所產生輸出O0-Op 、圖5 所揭露狀 態State D 、State E 、圖7 所揭露狀態3 、4 及圖9 所揭 露Mearly output 、State 2 、State 3 (見原審卷一第18 2 背頁、183 及其背頁),其中,S0-Sn 、O0-Op 、State D 、State E 、狀態3 、4 及Mearly output 、State 2 、 State 3 ,均為與其相連接之前一狀態(例如圖5 的State C 、圖7 的狀態2 )相對應的輸入訊號滿足輸入鑑別條件時 被設定的將被執行的事件,已對應揭示請求項21步驟( 4)「 對於步驟( 3)的各輸入端,當被連接到該輸入端的輸入訊號 滿足該輸入鑑別條件時,尚設定一將被執行的事件」技術特 徵。
⑤表1 所揭露所產生輸出O0-Op 及圖4 所揭露輸出(見原審卷 一第182 背頁、183 頁),其中,O0-Op 及圖4 所揭露輸出 即為各輸出端所設定的輸出訊號,已對應揭示請求項21步驟 ( 5) 「對於步驟( 1)的每一形態,對各輸出端設定一輸出 訊號」技術特徵。
⑥圖7 所揭露由Start'、狀態1 、Start 、狀態2 、X1‧X2至 狀態3 之路徑或歷程,以及由Start'、狀態1 、Start 、狀 態2 、X1 '‧X2至狀態4 之路徑或歷程【按:Start'(即輸 入等於0 )時維持在狀態1 ,Start (即輸入等於1 )時進 入狀態2 】,以及圖5b所揭露由State C 、I1=0至State D 之路徑或歷程,以及由State C 、I1=1至State E 之路徑或 歷程(見原審卷一第182 背頁),其中,前述任一路徑或歷 程,即為該等形態之一者,可被設定成為動作中的形態,已 對應揭示請求項21步驟( 6)「設定該等形態之一者成為動作 中的形態」技術特徵。
⑶由上可知,被證1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21步驟( 1)至( 6) 技術特徵,所餘差異僅在於,被證1 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 21之「一種對控制裝置程式規畫之程式化方法,響應於一或 多個外部合格的電氣訊號以執行一或多項事件;該控制裝置 包含至少一端點作為一輸入端及至少一端點作為一輸出端, 該程式化方法至少包含下列步驟」技術特徵,是以,被證1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不具新穎性。
⒊被證2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不具新穎性: ⑴被證2 為基於虛擬有限狀態機(VFSM)的軟體設計方法,其 定義一虛擬環境,允許有限狀態機成為一個完全由表格驅動 的軟體模組,所提出方法是將設計區分為控制部分與資料處 理部分,其中,控制部分不是以程式碼編寫,而是以一個可 由虛擬有限狀態機執行器所執行的表格來表現,因此控制部 分的規格書是直接可被執行的( 見附圖三) 。




⑵經比對系爭專利請求項 21與被證2,其中: ①被證2 圖2 、3 (揭示具有規格書執行器的控制系統及虛擬 有限狀態機( VFSM )模型可對控制裝置進行程式規畫(見 原審卷一第189 背頁),控制裝置具有一虛擬輸入及一虛擬 輸出,即為控制裝置之一輸入端及一輸出端,且圖2 、3 所 揭示實際輸入及虛擬輸出或實際輸出之值,即分別為外部合 格的電氣訊號及事件,圖1 、表1 所揭露輸入temp_low或wi ndow_open 及timeout 之布林函數,及輸出air cond_on 對 空調裝置進行輸入動作、改變狀態、進入動作、退出動作規 劃,即為響應於一或多個外部合格的電氣訊號以執行一或多 項事件,已對應揭示請求項21「一種對控制裝置程式規畫之 程式化方法,響應於一或多個外部合格的電氣訊號以執行一 或多項事件;該控制裝置包含至少一端點作為一輸入端及至 少一端點作為一輸出端,該程式化方法至少包含下列步驟: 」技術特徵。
②被證2 第230 頁右列第9 至11行揭示VFSM的規格書由輸入、 輸出及狀態名稱的定義開始,名稱以編號定義,其為可用在 規格書表格的唯一名稱、圖4 所揭露圖像化的一個狀態(st ate )的規格,包含輸入、輸出、下一個形態及表1 內容( 見原審卷一第190 背頁),其中,VFSM的規格書具有輸入、 輸出及狀態名稱的定義,圖像化的一個狀態的規格包含輸入 、輸出、下一個形態,以及表1 內容(見原審卷一第189 頁 ),即為設定端形態之組成,且x 係等於或大於1 ,已對應 揭示請求項21步驟( 1)「設定x 端形態,其中x 係等於1 或 大於1 的整數」技術特徵。
③被證2 第230 頁右列第9 至11行揭示VFSM規格書由輸入、輸 出及狀態名稱的定義開始、圖4( b) 所揭露狀態移轉、進入 / 退出動作、輸入動作及表1 內容(見原審卷一第190 背頁 ),其中,VFSM規格書的輸入、輸出及狀態,以及狀態移轉 、進入/ 退出動作、輸入動作及表1 內容,即為事件且個數 等於或大於1 ,已對應揭示請求項21步驟( 2)「設定y 事件 ,其中y 係等於或大於1 的整數」技術特徵。
④被證2 圖3 、4 所揭露狀態輸入、移轉,其中,設定所述狀 態輸入與移轉,即為輸入鑑別條件之設定,已對應揭示請求 項21步驟( 3)「對於步驟( 1)的每一形態,對各輸入端設定 一輸入鑑別條件」技術特徵;圖3 、4 所揭露狀態移轉、進 入/ 退出動作、下一狀態(見原審卷一第190 及其背頁), 其中,判斷是否符合輸入鑑別條件、設定符合與不符合時將 被執行的事件,此事件包含移轉、進入或退出動作,且前述 內容之設定形成一路徑或歷程,即為輸入訊號滿足該輸入鑑



別條件時,尚設定一將被執行的事件,已對應揭示請求項21 步驟( 4)「對於步驟( 3)的各輸入端,當被連接到該輸入端 的輸入訊號滿足該輸入鑑別條件時,尚設定一將被執行的事 件」技術特徵。
⑤被證2 圖3 、4 狀態移轉、進入/ 退出動作、輸出及表1 所 揭露內容(見原審卷一第189 、190 及其背頁),其中,狀 態輸出及表1 內狀態移轉與動作,即為對各輸出端設定一輸 出訊號,已對應揭示請求項21步驟( 5)「對於步驟( 1)的每 一形態,對各輸出端設定一輸出訊號」技術特徵。 ⑶由上可知,被證2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21大部分技術特徵 ,所餘差異僅在於,被證2 未揭示請求項21之「( 6)設定該 等形態之一者成為動作中的形態」技術特徵,是以,被證2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不具新穎性。
⒋被證3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不具新穎性: ⑴被證3 為可程式化語音合成積體電路(IC)W528x 使用說明 書,其中揭露此IC的晶片腳位、內部架構、指令格式、輸出 入訊號、利用ADPCM 編碼方法產生各式音效、具有載入( LOAD)與跳躍(JUMP)等指令與4 個可程式化暫存器供使用 者進行可程式化、語音IC應用等規格與技術內容。 ⑵經比對系爭專利請求項 21與被證3,其中: ①被證3 PAD DESCRIPTION 表格揭示「PAD NAME欄位中在I/O 欄位有I 或O 值之TG1 、TG4/LED2/STPC 、LED1、STPB、 STPA、SPK 、OSC 」、第47至48頁一種以上可被設定的「每 一觸發接腳之上升/ 下降邊緣之中斷/ 不中斷、每一觸發接 腳之上升/ 下降邊緣之觸發/ 不觸發、四種演奏模式」,以 及第56頁範例1 所揭露完整週期位準保持演奏模式中,具有 以載入( LD) 與跳躍( JP) 等指令與可程式化暫存器供使用 者進行TG1 等特定接腳參數值及可程式化而產生之程式碼( 見原審卷一第193 至194 、197 背頁),其中,對於IC設定 所述接腳之屬性、觸發訊號、輸出對應的演奏模式,即為特 定控制裝置端點作為輸入端或輸出端的屬性並設定x 端形態 之組成內容及進行程式規劃,已對應揭示請求項21「一種對 控制裝置程式規畫之程式化方法,響應於一或多個外部合格 的電氣訊號以執行一或多項事件;該控制裝置包含至少一端 點作為一輸入端及至少一端點作為一輸出端;該程式化方法 至少包含下列步驟:( 1)設定x 端形態,其中x 係等於或大 於1 的整數」技術特徵。
②被證3 之FEATURES段落揭示設定每個觸發接腳升緣或降緣中 斷或不中斷、第51至52頁揭示「LD EN , operand 」指令, 說明依載入EN暫存器的運算元(operand )值致能或禁能觸



發輸入端TG1 至TG4 中每一個的升緣或降緣觸發中斷(見原 審卷一第193 、195 及其背頁),其中,EN暫存器的運算元 (operand )值即為「輸入鑑別條件」,用以致能或禁能觸 發輸入端TG1 至TG4 中每一個的升緣或降緣觸發中斷,已對 應揭示請求項21步驟「( 3)對於步驟( 1)的每一形態,對各 輸入端設定一輸入鑑別條件」技術特徵。
③被證3 之Uncoditional Instruction段落EXAMPLE 、RESULT 揭示「例如LD EN , 0x41指令,若TG3( 3R)被啟動,EN暫存 器將中斷目前的演奏(playing )state 且立即跳至與3R相 對應的聲音群組(voice group )6 」(見原審卷一第195 背頁),其中,TG3( 3R)被啟動即為被滿足的輸入鑑別條件 ,EN暫存器將中斷目前的演奏(playing )state 且立即跳 至與3R相對應的聲音群組(voice group )6 即被設定為將 被執行的事件,已對應揭示請求項21步驟「( 4)對於步驟( 3)的各輸入端,當被連接到該輸入端的輸入訊號滿足該輸入 鑑別條件時,尚設定一將被執行的事件」技術特徵。 ④被證3 之Uncoditional Instruction段落第3 行揭示「LDR0 ,VALUE 」指令、Conditional Instruction 段落揭示「 LD R0 ,VALUE@TGn_STATUS 」及其對應的EXPLANATION 、範 例1 (EXAMPLE 1 )段落揭示「c . 完整週期位準保持演奏 模式(Complete-Cycle Level Hold ),當被連接到該輸入 端的輸入訊號TG1 滿足該輸入鑑別條件falling edge時,設 定一將被執行的事件:切換至完整週期位準保持演奏模式, 輸出ADPCM 格式之聲音1 」(見原審卷一第195 、195 背頁 、198 頁),其中,於輸入訊號TG1 滿足輸入鑑別條件fall ing edge時被設定將執行的事件對應的被設定的輸出ADPC M 格式之聲音1 即為輸出訊號,已對應揭示請求項21步驟「( 5 ) 對於步驟( 1)的每一形態,對各輸出端設定一輸出訊號 」技術特徵。
⑤被證 3 之 Uncoditional Instruction 段落 EXAMPLE 揭示 「LD EN , 0x41指令,a . EN暫存器會中斷目前的演奏sta te並立即跳躍到對應3R的聲音群組(voice group )6 。b . EN暫存器會中斷目前的演奏state 並立即跳躍到對應1F的 聲音群組0 」、E . Programmable Power-on Initializati on段落揭示「使用者可將程式寫入第32個聲音群組以設定開 機初始狀態,如果使用者不希望在開機時執行程式,應於群 組32中輸入"END" 指令,相當於使用者可於開機時由程式來 設定一個I/O 狀態,當控制裝置首先接通電源時,將構成動 作的I/O 形態」(見原審卷一第195 、197 背頁),前述指 令、中斷並跳躍到對應聲音模組、設定開機初始狀態,即為



設定由輸入、滿足輸入條件、設定將被執行的事件、設定輸 出訊號構成之端形態組成內容及路徑,也就是設定為動作中 的形態,已對應揭示請求項21步驟「( 6)設定該等形態之一 者成為動作中的形態」。
⑶由上可知,被證3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21大部分技術特徵 ,所餘差異僅在於,被證3 未揭示請求項21之「( 2)設定y 事件,其中y 係等於或大於1 的整數」技術特徵,是以,被 證3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不具新穎性。 ⒌被證 4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21 不具新穎性: ⑴被證4 為我國第216225號「語音合成器觸發控制構造」專利 案,可有條件輸出不同語音輸出,此觸發控制構造包括一輸 入控制器、一可程式化觸發邏輯陣列及一狀態控制器所組成 ,此構造組合成一可隨輸入及狀態控制器之回授狀態決定可 程式化觸發邏輯陣列之輸出狀態,以獲致有條件控制語音合 成器(見附圖五) 。
⑵經比對系爭專利請求項21與被證4 ,其中被證4 圖2 揭示可 程式化觸發邏輯陣列40,即為控制裝置,其具有端點S1、S2 、S3,即為控制裝置之輸入端及輸出端,雖已對應揭示請求 項21「該控制裝置包含至少一端點作為一輸入端及至少一端 點作為一輸出端」技術特徵,然被證4 僅係揭示一種語音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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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九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