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等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刑智抗字,110年度,7號
IPCM,110,刑智抗,7,20210531,1

1/1頁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刑智抗字第7號
抗 告 人 郭雨嵐律師
  謝祥揚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鄒博丞(原名:鄒永烽)




選任辯護人 廖友吉律師
李育錚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翁宗震(原名:翁偉哲)



選任辯護人 廖友吉律師
王士豪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謝炘穎   



 朱威丞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廖友吉律師
 王士豪律師
 李育錚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羅章浚  



選任辯護人 余明賢律師
賴柏翰律師
洪舒萍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高維亞   
選任辯護人 陳世杰律師
 許譽鍾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張詠淳  



              之6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徐維隆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閱覽卷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 年
度智聲字第1 號,中華民國109 年12月29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聲請閱覽刑事案件卷證須知第1 點規定,得聲請閱卷之人 為:辯護人(含選任辯護、義務辯護及法律扶助律師)、最 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案件之被告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 之訴訟代理人(前三項聲請人若未具律師身分,須經審判長 許可。)、自訴人之代理人(限律師)、告訴人之代理人( 限律師)、少年事件之輔佐人:需經審判長同意、經審判長 或受命法官許可之鑑定人。因此,得為閱卷行為之人必為自 然人,法人無從成為閱卷聲請人,自不待言。是本案告訴人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立光公司)雖於民國109 年 7 月14日向原審具狀聲請閱覽相對人朱威丞扣案電腦主機( 下稱扣案主機)內電磁紀錄,然該聲請狀內當事人欄已記載 「告訴代理人郭雨嵐律師謝祥揚律師」,郭雨嵐律師、謝 祥揚律師並於狀末用印(見原審卷第7 、12頁),自應認本 案聲請閱覽卷證者為告訴代理人郭雨嵐律師謝祥揚律師, 原裁定列聲請人為大立光公司容有違誤應予更正,並由本院 將告訴代理人郭雨嵐律師謝祥揚律師列為本案抗告人,先 予敘明。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扣案電腦主機(下稱扣案主機)乃相對人 朱威丞於相對人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先進光公 司)任職時所使用,偵訊時已由告訴人與相對人先進光公司 所選任之專家共同以關鍵字搜尋方式,將確屬告訴人所有電 磁紀錄445 筆(即起訴範圍)另外存檔交付給告訴人,至於 不明但可能涉案部分(7559筆電磁紀錄),法院也再以限制 閱覽方式提供告訴代理人閱覽,以上已可滿足告訴人訴訟實 施權,至於本案主機內其餘電磁紀錄,因尚包含與本案無關 且顯屬先進光公司營業秘密之檔案,抗告人無法釋明該部分 有何內容仍有告訴人受侵害之資料,在抗告人建立適當範圍 前,其聲請閱覽本案主機內全部電磁紀錄顯無理由,應予駁 回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以:扣案主機與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有關,且 既經檢察官起訴後移送原法院,即屬本案卷證資料之一部分 ,而有供抗告人閱覽之必要,以證明相對人朱威丞依據其自 告訴人取得之設計圖面所為之後續使用情形,確認相對人犯 罪之全貌,原法院可徵詢兩造意見並採取適當保護措施例如 限制閱覽之方式供抗告人閱覽扣案主機內電磁紀錄,而非完 全禁止抗告人閱覽。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尚非妥適等 語。
四、按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 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依同法第271 條之1 第 2 項前段規定,於告訴代理人為律師者準用之。因此告訴代 理人為律師者,依上開規定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 製或攝影。刑事訴訟法對於辯護人、告訴代理人之卷證獲知 權雖無限制,然營業秘密法第14條第2 項規定:「當事人提 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營業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 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或『限制』閱覽訴訟資料。」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刑事訴訟章)亦規定:「訴訟資料 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不公開審判;亦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限制』卷宗或證物之檢閱、抄錄或攝影。」此為刑 事訴訟法之特別規定,即當卷證資料涉及營業秘密時,得「 限制」卷宗或證物之檢閱、抄錄或攝影。再者,上開有關刑 事訴訟中限制檢閱之規定,對照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 條 第2 項(民事訴訟章):「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 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之閱覽 、抄錄或攝影。」另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3 項亦規定:「 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二 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 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顯見刑事訴訟



與民事訴訟對於涉及營業秘密之卷證資料閱覽限制規定不同 ,民事案件得「不予准許」閱覽,然刑事案件僅得「限制」 檢閱而不可「不予准許」檢閱。
五、又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 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 防禦權,包括被告卷證資訊獲知權,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 據此,刑事案件審判中,原則上應使被告及辯護人得以適當 方式適時獲知其被訴案件之卷宗及證物全部內容(司法院釋 字第762 號理由書參照)。告訴人固非刑事訴訟法上的「當 事人」,亦無前開憲法所稱應受保護的「防禦權」可言,但 刑事訴訟之告訴人通常即為犯罪被害人或法定特定利害關係 人(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233 條參見),尤其告訴乃論 案件,唯有告訴人提起告訴,檢察官始取得合法訴追權限, 告訴人為直接受到侵害的當事人,其知悉受害情節全貌後, 始能決定應如何提出申告,再由檢察官發動偵查,確認被告 有犯罪嫌疑,進而提起公訴,並代替被害人進行刑事訴訟程 序上攻擊、防禦。109 年1 月10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2第2 項前段規定:「無代理人或代理人為非律師之訴 訟參與人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 ,其立法理由謂:「訴訟參與人雖非本案當事人,然其與審 判結果仍有切身利害關係,為尊重其程序主體地位,並使其 得以於訴訟進行中有效行使其權益,實有必要使其獲知卷證 資訊之內容。又第33條係為實現被告防禦權之重要內涵,屬 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範疇,本條則係為提升訴訟參與人 及其代理人於現行刑事訴訟制度下之資訊取得權,使其得以 獲知訴訟進行程度及卷證資訊內容之政策性立法。兩者之概 念有別,故不以準用第33條之方式規定。」由此可知,參與 訴訟程序之被害人係基於「資訊取得權」而得獲知卷證,故 告訴代理人雖依刑事訴訟法第271 條之1 第2 項前段準用同 法第33條第1 項辯護人之規定而得獲知卷證資料,然其卷證 獲知權之保障應係基於使告訴人在訴訟進行中有效行使權益 而來。尤以營業秘密案件,告訴人有哪些營業秘密受侵害、 被侵害之資訊是否為告訴人之營業秘密,僅有告訴人最為知 悉,若告訴人無法獲知卷證全貌,即無法妥適協助檢察官行 使職權,亦無法得知究竟有何營業秘密被侵害,將造成日後 經營佈局之困難。準此,基於上開目的,刑事案件之卷證資 料縱涉及營業秘密,除非與被告的犯罪情節毫無關聯,否則 不應剝奪告訴人之卷證獲知權,俾利維護告訴人之權益。六、再者,秘密保持命令制度與限制卷證檢閱(閱覽)制度,兩 者規範目的、要件、救濟程序均不相同,自可併用,此業據



本院103 年度民專抗字第9 號裁定、109 年度刑智抗字第10 號裁定闡述甚詳。準此,並非一旦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或限制 檢閱(閱覽),即無再以另一制度保護之必要,仍須視個案 情節,審酌營業秘密之價值、秘密程度之高低(一般機密或 關鍵性技術機密)、相對人與秘密持有人間是否有競爭關係 、是否影響相對人之辯護權或訴訟上利益等而定。七、查抗告人為告訴人本案訴訟之告訴代理人,其聲請檢閱之扣 案主機,為相對人朱威丞任職相對人先進光公司時所使用之 主機,依抗告人所提相對人朱威丞之證述、證人○○○之證 述、相對人鄒博丞之證述(見本院卷第37至38頁),可知起 訴書所稱的仿冒圖形應是由證人○○○按照相對人朱威丞繪 製之工程設計圖所繪製,則相對人朱威丞如何繪製該設計圖 實與本案起訴書犯罪事實有關,抗告人稱扣案主機中應儲存 有與仿冒圖形有關之設計圖面,非屬無據。又由相對人朱威 承在偵查中曾自承有大量下載與其工作無關之告訴人電磁紀 錄及告訴人之機台影像運作影片檔案(見本院卷第40頁), 則抗告人稱扣案主機中應有與犯罪事實有關之證據,亦非無 稽。原審雖就本案扣案主機內的部分資料,分別以交付檔案 或到院限制閱覽方式供抗告人檢閱,然其餘資料顯然並非與 本案毫無關聯,公訴人於起訴後既然將之作為卷證一部分全 部移送至原審法院,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供抗告人檢閱以保 障告訴人之資訊取得權,又因告訴人大立光公司已與相對人 先進光公司達成和解,相對人朱威丞、先進光公司亦具狀向 本院表示同意抗告人本案之聲請(見本院卷第87、107 頁) ,自應將該部分資料開示予抗告人。準此,原裁定駁回抗告 人此部分之聲請,容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 有理由,惟該部分卷證應如何開示予抗告人(即限制之方式 )、是否應曉諭秘密持有人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須由原 法院審酌資訊之內容及性質、雙方之利益後定之,是本院爰 將原裁定撤銷,由原法院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3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1/1頁


參考資料
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