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營業秘密法等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刑智上重訴字,109年度,4號
IPCM,109,刑智上重訴,4,202105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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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刑智上重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建廷
選任辯護人 賈俊益 律師
      徐承蔭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戎樂天
選任辯護人 陳 明 律師
      賴淑芬 律師
      蔡菁華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前經限制出境、出海,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建廷戎樂天均自民國壹佰壹拾年伍月拾玖日起延長限制出境
、出海捌月。
理   由
一、限制出境、出海之審酌係採自由證明:
  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
 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
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㈠無一定之住、居
所者。㈡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㈢有相當理由足認
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偵查中
檢察官聲請延長限制出境、出海,第1次不得逾4月,第2次
不得逾2月,以延長2次為限。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
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
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
之2第1項、第93條之3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限制出境、出海
既僅在保全刑事偵查、審判、執行之順利進行,非為確定被
告對於本案是否應負擔罪責或科處刑罰,有關限制出境、出
海之事由是否具備、有無限制必要性之審酌,並毋須如同本
案判決應採嚴格證明法則,將所有犯罪事實證明至「無合理
懷疑之確信程度」,僅須依自由證明,對前揭要件事實證明
致讓法院相信「很有可能如此」程度即可。倘依卷內證據,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出境滯留他國不歸而逃亡之可能性存
在,足以影響偵查、審判之進行或刑罰之執行,而於必要時
法院當得基於訴訟進行程度、犯罪性質、犯罪實際情狀及其
他一切情事,審慎斟酌有無上開保全或預防目的,依職權妥
適裁量限制其出境、出海,俾能兼顧國家刑事追訴、刑罰權
之順暢執行及人權保障。所謂必要與否,自應按照訴訟進行
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由法院斟酌認定,倘法院限制出境
、出海之裁定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
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參照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抗字第
541 號刑事裁定)。準此,本院自須審酌本件有無延長限制
出境、出海之必要。
二、原審與本院均對被告限制出境、出海:
  被告均涉有違反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第1項之意圖在大陸地
 區使用而犯同法第13條之1 第1 項第2 款及第4 款之罪嫌疑
重大,被告何建廷業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併
科罰金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5,430,
910 元沒收在案;被告戎樂天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 年
6 月,併科罰金600 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610,952 元
沒收在案。復因被告均於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電
公司)均身居要職,且均有能力在國外謀職,況渠等就本件
涉案情節重大,違反營業秘密金額甚鉅,頻繁出入境紀錄等
情,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 第1 項第2 款之事由,前經原
審法院認為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而裁定自109 年1 月
20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 月。復經本院裁定自109 年9 月19
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 月。
三、被告均有延長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
(一)本院已予被告合法陳述意見之機會:
  按法院延長限制出境、出海裁定前,應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
 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4項定有明文。本
院爰分別於110年4月12日、同年月16日,以函詢方式請被告
於函到7日內,就是否延長出境、出海表示意見(見本院卷
九第61至62、149至150頁)。該函均合法送達被告何建廷
戎樂天處,渠等並以書狀表示意見,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九第63至76、151至158頁)。準此,本院已
合法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二)本件限制出境、出海原因尚未消滅:
被告均前經本院裁定限制出境、出海,將於110年5月18日屆
滿8月。辯護人雖為被告戎樂天陳述意見稱:戎樂天在臺灣
有固定住居所,且配偶家人均居住於臺灣,生活、家庭、工
作重心皆在國內,本案審理迄今未更換工作,而本案相關證
據早已蒐集完畢,故無逃亡、滅證之可能,況各國現因嚴重
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事實上難以出境,應無限制出境、出
海之必要云云。惟查被告均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第1項
之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犯同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及第4
款之罪嫌疑重大,何建廷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
;被告戎樂天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 年6 月,被告均已
提起上訴,現於本院審理在案。況本件涉及於大陸地區侵害
營業秘密,而告訴人與聯電公司均為我國半導體指標性產業
,亦為我國各界矚目,影響經濟層面重大。且嚴重特殊傳染
性肺炎疫情期間之出國與否,繫於外交部、衛生福利部之行
政行為,倘政策有所變動,或被告以其他方式申請專案出境
,難謂被告無出境可能。準此,本件限制出境、出海之原因
尚未消滅,有延長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本院爰裁定自
110 年5 月18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 月。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洲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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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