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更一字,110年度,1號
SSEV,110,新簡更一,1,2021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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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雲正鍾雲湘之繼承人

視同上訴人 陳萬來
陳萬居
陳萬吉



陳萬成
魏陳素琴

陳素妮

陳素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國庭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10年4月13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81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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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