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110年度,267號
SSEV,110,新小,267,2021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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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小字第2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隆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皓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10年4月22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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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