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新小字第23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良一
被 告 卓德松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新小字第230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
0年5月13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二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瑋
書記官 鄭梅君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000元,及其中新臺幣69,524元自 民國94年3月2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鄭梅君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