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字,110年度,39號
TLEV,110,六小,39,2021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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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 年度六小字第39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黃煜翔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呂碧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0 年4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6,507元,及自民國96年8 月10 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6,040元,及自民國96年8 月10 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台幣1,200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被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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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