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369號
原 告 洪琯傑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柯俞彤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