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調字,110年度,252號
CHEV,110,彰簡調,252,2021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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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調字第252號
原 告 洪明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善豐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李善豐李冠頡李坤松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被告如有改名、遷址之情形,原告應自行核對
並於書狀更正之。
二、如被告有已死亡者,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並提出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之
證明文件,及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適當、正確之聲
明。
三、具體敘明所主張之分割方案,並於地籍圖上繪製大略位置。
四、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
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他項權
利部分,權利人姓名、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五、陳報系爭土地目前使用現況、聯外道路名稱、寬度、坐落位
置(應以彩色照片及地籍圖繪製坐落之大略位置方式查報)

六、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正
確之當事人姓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正確訴之聲明)
,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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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