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簡字第23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被 告 陳亭云即陳淑琴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在南投縣集集鎮,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 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