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16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被 告 黃杰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陸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柒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二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壹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