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袋地通行權等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8年度,555號
CHEV,108,彰簡,555,20210527,3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5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秋媛

洪陳月歡
余龍豪
陳建文
陳建宏
陳家淵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葉添
楊義程
楊凱智
洪振榮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劉淑華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彰化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被 告 許溪湖
許再生
許志忠
許義發
許家興
許言
許永承
許正雄
許勝欽
許志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2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81,6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