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彰簡字第55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秋媛 洪陳月歡 余龍豪 陳建文 陳建宏 陳家淵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葉添 楊義程 楊凱智 洪振榮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彰化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劉淑華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彰化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被 告 許溪湖 許再生 許志忠 許義發 許家興 許言信 許永承 許正雄 許勝欽 許志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1,6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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