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10年度,98號
GSEV,110,岡簡,98,20210519,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岡簡字第98號
原   告 王玟鈞 
被   告 王聖期 
上當事人間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協同原告向監理機關辦理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引擎編號:K24Z00000000號)過戶登記予原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伊與被告為母子關係,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小客車(引擎編號:K24Z00000000號,下稱系爭汽車)為 伊於民國104 年11月間,向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 「雄陽汽車有限公司」所購買之汽車,當時聽從被告之建議 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惟系爭汽車均為伊在使用,購買汽車 之頭期款及貸款亦均是由伊支付,每年之牌照稅及燃料稅亦 均為伊負擔,然因被告後來在外積欠諸多債務,伊數次要求 被告將系爭汽車辦理過戶登記予伊,均遭被告要求先代其還 錢始願辦理,是伊不得已提起本訴,向被告為終止借名登記 契約之意思表示,並本於所有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協同 伊至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協同原告 將系爭汽車過戶登記予原告。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原告就其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系爭汽車之新領牌照登記書 、行車執照、繳納汽車貸款之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已繳 完稅費之汽(機)車燃料使用費繳款通知書及使用牌照稅繳 款書等資料為證,經核與其所述大致相符;又被告對於原告 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之主張自堪 信為真實,應予准許。
五、末按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判決確定或其他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成立者,視為自其確定或成立時, 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強制執行法第13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此類判決必待確定後始生擬制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之效力 ,於判決確定前,無由依職權或依聲請宣告假執行。本件原



告請求被告辦理系爭車輛變更登記,係命被告為一定之意思 表示,依上所述,尚無宣告假執行之餘地,併此敘明。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1/1頁


參考資料
雄陽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