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10年度,216號
GSEV,110,岡簡,216,2021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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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簡字第216號
原   告 高苑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趙必孝 
被   告 Firda Kusuma Dewi(柯素娥)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準用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12日 裁定命原告於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220 元,該項 裁定已於110 年4 月15日送達原告,有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 單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 表、答詢表在卷為憑,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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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