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165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被 告 育鶴烘焙坊
法定代理人 司駿明
被 告 邱貴美
司繼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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