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0年度,165號
PTEV,110,屏補,165,2021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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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165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被   告 育鶴烘焙坊


法定代理人 司駿明 
被   告 邱貴美 
      司繼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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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