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簡字第33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劉育誌
被 告 方正寬
方志城
方鴻龍
追加被告 方建智
方靖雅
方筠婷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方巧玟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27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一編號3 關於不動產標示欄中「門牌號碼為屏東縣里○○○路0 ○0 號」、附表二姓名欄中「方志誠」之記載,應依序更正為「門牌號碼為屏東縣○○鄉○○路0 ○0 號」、「方志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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