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0年度,778號
SLEV,110,士小,778,2021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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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小字第778號
原   告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訴訟代理人 許崇慎
被   告 郭伯榮即郭伯峯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 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 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同法第436 條之9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小額訴訟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不適用合意管轄之規 定,而被告戶籍設在臺中市,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 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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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