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調字,110年度,44號
CYEV,110,朴簡調,44,2021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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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簡調字第4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侯嘉杰
侯森鴻
侯湘

侯晨卉

侯春梅
侯春美
侯金地
蕭明樟
蕭明昆

蕭再發

蕭麗卿
蕭素珠

蕭詩怡

蕭銘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侯森鴻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聲請調解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主張代位行使債務人即相對人侯嘉杰 之權利,聲明與相對人侯森鴻等13人就公同共有坐落嘉義縣



○○鄉○○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1)依應繼 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等語。惟查,聲請人代位行使相對人 侯嘉杰之請求權,即不得再以其為相對人而聲請調解(最高 法院71年台上字第4342號判例參照)。從而,聲請人對相對 人侯嘉杰聲請調解,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不能調解。 再查,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1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等 人應於函到10日內答覆有無到庭調解意願,惟屆期均未回覆 ,尚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 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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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