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小字,110年度,95號
CYEV,110,朴小,95,202105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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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小字第9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黃煌文
被 告 周李玉燕
周金璧
周倍樂
周豪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該由被告周李玉燕、周金璧、周倍樂周豪君為被告周清田的承受訴訟人,繼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 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 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 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 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法院及當事 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 70條、第188條第1項分別有明文規定。又「第168條至172條 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 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 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 訴訟法第175條、第178條也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周清田在民國110年4月13日死亡,他的第一 順位繼承人有被告周李玉燕、周金璧、周倍樂周豪君等4 人,而且都沒有拋棄繼承等情,有繼承人戶籍謄本、本院簡 易簡易庭查詢表在卷可以佐證。依照上開規定,應該由被告 周李玉燕、周金璧、周倍樂周豪君為被告周清田承受訴訟 人,繼續訴訟。但是兩造到目前為止都沒有聲明承受訴訟, 因此本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命被告周李玉燕、 周金璧、周倍樂周豪君承受訴訟,繼續本件訴訟。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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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