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調字第227號
原 告 邱碧玉
邱斐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煌全
原 告 劉烱意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正忠太子宮等間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補正完整記載當事人姓名、住址、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
聲明(聲明中之當事人姓名亦須記載完整)及事實理由的書狀
,並按更正後被告的人數提出繕本。本院已調閱本件土地登
記謄本,請自行前來閱卷,補正上開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