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364號
原 告 賴嘉男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蘇蔡秀美即蘇國憲之繼承人等間請求給付扣押
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3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