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10年度,272號
CYEV,110,嘉簡,272,20210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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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27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劉佳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思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0年4月27日本院110年度嘉簡字第2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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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