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8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俊豪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俊銘
蕭美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
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 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4月25 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