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9年度,524號
CYEV,109,嘉簡,524,20210512,2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5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錦棟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蔡安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安福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7,230元【計算式:(58㎡+
23㎡)×830=67,23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