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小字第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育莛
訴訟代理人 沈晏莛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海天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夢麟
訴訟代理人 蔡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2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6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