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小字,110年度,84號
OLEV,110,員小,84,2021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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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員小字第8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黃雅淑
被 告 陳文卿 原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陸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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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