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小字,110年度,177號
NTEV,110,投小,177,2021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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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投小字第17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君安 
      李秉修 
被   告 湯惠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均須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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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