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字第77號
原 告 吳新基
上列當事人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被告盧文貴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如有發生 繼承情形,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報其繼承人 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據此更正正確之被告。二、提出雲林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異動索引(全部,含他項權利部,相關資料均勿隱)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