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話費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小字,110年度,89號
PKEV,110,港小,89,2021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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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港小字第89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被 告 宋重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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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