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簡字第4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邱薪瑋
被 告 許洪素枝
許柑如
許淑美
許雅涵
許善筑
許育睿
法定代理人 黃品臻
受告知人 許榮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6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姓名「許善築」之記載,應更正為「許善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 應依上開規定,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