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司調字,110年度,190號
PDEV,110,斗司調,190,2021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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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司調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麗君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 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 原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 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 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或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 逕以裁定駁回之,此為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6款分別所明 定。
二、本件聲請調解意旨略以:緣聲請人對相對人陳麗君業取得本 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815號債權憑證,相對人陳麗君應清償 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21,431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查相 對人陳麗君之被繼承人陳憲欽於民國(下同)88年8月6日將 其所有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0地號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 擔保債權360,000元予相對人蕭月嬌,相對人陳麗君復於104 年7月22日繼承上開土地。茲因前開抵押權設定,致聲請人 於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818號強制執行案件因執行無實益 而不能受償。為保障聲請人債權,相對人蕭月嬌應就前開不 動產於88年8月6日經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設定抵押權登記 塗銷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其補充陳述本件係依民法第76 7條物上請求權,請求相對人應塗銷抵押權登記,惟聲請人 非上開土地之所有權人,自無權依民法第767條主張權利。 再者,聲請人未主張相對人間,就該抵押債權究竟有何不存 在,或已消滅之原因事實、其法律依據及事證,聲請人既未 主張塗銷抵押權之法律關係或爭議情形,本件顯無調解標的 可資調解,縱率予通知相對人到場,相對人無從明瞭聲請人



既未提出否認其抵押權存在之原因,相對人何需無故就他人 之金融機構消費借貸債務到院調解,是難期待相對人能實際 到院為調解。又縱先不論聲請人係依何原因及依據聲請塗銷 抵押權,因其性質性質核屬形成或確認之訴,並非兩造以調 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 、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應認其性質不能調解。從而,揆 諸首開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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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