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簡字第125號
原 告 張琨鴻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被 告 林俶亙
訴訟代理人 蔡欣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前經終結辯論,惟本件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定於民國110年5月25日下午2時35分在北斗簡易庭
第一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通知兩造所應陳報資料如下:
㈠原告所繳交出租建物水電費收據原本。
㈡被告應陳報現是否仍於出租建物營業,如無,何時遷走?證據
為何?承租建物返還何人?有無移交建物簽收收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葉春涼